严禁检察人员刑讯逼供?画蛇添足!

时间:2020-05-24 23:4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杨兴辉
  重庆市检察机关颁布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给予纪律处分。禁令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钱物;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禁刑讯逼供等(3月22日《重庆时报》)。

  看到重庆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让人想起了2004年湖南益阳治理教育“三乱”所颁布的“严禁教师奸淫女生”教育禁令,当时的这条教育禁令可谓掀起了轩然大波,但直到今天,在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检察机关还在颁布此类禁令,用自定的“家法”来约束甚至超越本已被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此类禁令有画蛇添足之嫌,有悖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重庆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有禁止检察人员司法不公行为的,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钱物的,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严禁刑讯逼供的,禁止侵犯当事人、证人人身权利自由的,禁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的,禁止赌博、色情行为的,还有禁止酒后驾车行为的等等,但不管哪一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都有明确规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并上述禁令所列内容,都是检察官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再弄个禁令出来反来有画蛇添足之嫌。如,该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将其列入“十条禁令”之一,有失法律的威严和执行力。禁令接下来的条款是,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有违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了,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内部的“家法”停职或免职就能解决的问题,违法必究。同时,检察员或检察长的停职或免职,也不是内部“家法”说了就能算的事,检察人员的任免各级人大才有决定权。

  类似于“严禁教师奸淫女生”的禁令在我国还很普遍,出台禁令的出发点是好的,治理各行各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突出,集中治理,可以增强威慑力,但绝不能越俎代庖,画蛇添足,部门内部的“家法”不能超越国家法律,且令出多门,未必是好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只有依法执行,加强监督,这些所谓的禁令、“家法”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