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就要到了,各地又掀起了一轮公祭热潮。近年来,全国各地公祭之风盛行,祭祀的地方多了,免不了要抢“祖先”,出现了“伏羲东奔西走,黄帝四海为家,诸葛到处显灵,女娲遍地开花”的热闹局面。公众质疑:公祭变成“比面子”、“赛政绩”(4月1日人民日报)
说公祭已经泛滥,并且正在成灾,不是危言耸听。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已经有数十个地方政府推出公祭活动。公祭活动已成了一些地方官员沽名钓誉作“政治秀”的秀场。公祭耗费的公款,更是惊人。中部某省投资建设的公祭场所斥资1.8亿元,南方某市用于公祭大禹的投入则为2亿多元。
劳民伤财的公祭活动应当废止。然而为什么巨额公款可以被一些官员用来公祭,这显然是更发人深省的。公祭所费,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过亿,而在现行的预算收支科目规定中,根本没有其立足之地。公祭的公款,要么是偷梁换柱挪用预算内资金,要么是游离于预算之外的资金。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属违法。而违法行为能大行其道,恰又暴露了深层次的制度缺陷。
曾读到新华社新闻:丹麦小城法鲁姆的市长在任期内花大力气为市民提供福利,因花光市政财政,结果吃了官司。乍看之下这很冤:钱都花在市民身上,怎么还被法律追究呢?然而人家评判事情的尺度只有一个:合法还是违法?财政经费怎么花、花多少、花在哪,都必须得到授权。这位市长未经授权,自作主张花完了财政经费,无疑是滥用职权,因此被判有罪,恰叫天经地义。
地方政府随意使用公共资金,官员一拍脑袋就决策,花钱没谱,既是一个老毛病也是一个通病。要真正杜绝公款公祭等“形象工程”,就须釜底抽薪,让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的官员不仅不能从中得到好处,而且更要为之付出代价——沽名钓誉的成本高到不但邀不了功激不了赏,相反要身败名裂,比如像丹麦市长那样成被告吃官司,谁还敢肆无忌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