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广东部分法院调研时强调,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暴力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惩罚,确保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这一指导思想,明确反映了当代司法人民性的本质属性,指出了司法的运行要尊重民意、关注社会的特质,对于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新阶段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人民意志。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则集中体现着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民意作为全体人民的意志,自然体现于法律中。当然,我们此处所指的民意不包括代表少数人利益、不具有人民性的非理性民意。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对个案的审理适用法律,使社会了解、理解认同并支持其裁判,人民法院这一司法的过程包含着尊重民意的过程。
正义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因此,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我国的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司法做到了尊重民意,所作出的裁判得到社会的认可,群众就会认同这种公正。反之,如果司法审判机械地强调审判的中立性、程序性,忽视民意,不尊重民意,人民法院就可能会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司法公正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社会的承认,最终难以实现正义。因此,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尊重民意。
当前的社会正处于不断变革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主动把尊重民意贯穿司法过程的每一环节,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而言,要通过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保护权利,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得到平衡,失衡的利益得到恢复,受侵害的利益得到救济;通过增强审判工作的群众性,注意结合、吸收民意裁判案件,尽可能地使司法裁判结果和社会大多数人的认知相一致,促进民众关系的和谐顺畅;通过加强司法领域中的群众工作,善于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功能和目标;通过积极落实便民诉讼各项措施,切实改进审判工作作风,把依法办事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感到满意,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