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则集中体现着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民意作为全体人民的意志,自然体现在法律中。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过程,自然也是尊重民意、重视民意的过程。
公平正义是一切文明社会司法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要尊重民意。这是因为:一方面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尊重民意,才能使形成的判决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有效解决各类诉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裁判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这种公正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大受影响,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公正司法、尊重民意,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司法尊重民意必须要紧紧结合审判工作发展现状,体现在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过程中,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去发现客观事实,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要恪守司法良知,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坚持理性与经验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道德的评判;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和关注,理解群众期盼,善于做群众工作,把机械的诉讼活动与便民诉讼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司法便民;要正确理解法律条款的规范含义,准确把握准确把握司法的时代特征,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重视和关心群众的司法感受,使司法在获得最佳法律效果的同时力求赢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