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在广东部分法院调研时强调,刑事审判工作要“确保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
社会安全感是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公众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生活中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保护程度的综合心态反应,也表示公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认知,对社会发展的信心水平。笔者为高法关于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的提法感到振奋。
首先,社会安全感是旗帜鲜明地将人民群众置于引领司法工作主导地位的体现,是自觉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审判工作出发点和归宿点的表现。人民群众的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也是引导法律发展和进步的主要力量。这不仅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也是当代大众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立足点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因此必须将人民群众作为服务对象和最终目标,将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多考虑群众的处境,不断跟上群众的步伐,不断增强和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社会安全感是将审判工作纳入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指数是由国家统计局调查并公布,是中政综治委考核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督导地方平安建设工作,对一些地方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进行考评时所考察的一个指标。人民法院的工作也要用“社会安全感”来衡量,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法律的执行也并非仅仅依靠法院一家就可以实现。审判机关的工作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部分,需要从全社会的高度进行筹划。人民法院重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说明高法已将法院工作纳入到全国社会治安大局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乃至建设和谐社会的全局中考量,促进了部门与全局的统一和融合,如涓涓溪流融归大海,把人民法院融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洪流中,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也更脚踏实地,求真务实。
第三,社会安全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人民法院注重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就是将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依据。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贯彻执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理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最重要的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座城市、一个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越高,这个城市、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就越有保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越强,法律权威就越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可。因此社会安全感概念的提出是现代民主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也是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多年实践和摸索获得的巨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