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日前在广东部分法院调研时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依法严厉惩罚恶性、暴力犯罪,确保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据新华网4月12日)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规则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调节器,有效地树立和维护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其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作为一项治理规则的首要功能。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其实是对人民法院通过充分行使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发挥法律规则树立与维护社会安全感的功能作用的突出强调。既恰如其分地还原阐释了法律规则的本旨意义,也深刻揭示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本来面目和宗旨目的。
在今后的审判实践和司法改革进程中,我们一定要牢牢树立司法工作切实增强社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审判思想。要让司法工作要切实增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就必须坚持民生司法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把改善民生与保障民生作为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到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充分考虑到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和人民群众适时的刑事司法需求。既要坚持法律依据,又必须高度重视社会治安态势与人民群众的客观真实感受与普遍的心理预期;具体到民事、行政等其他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紧密联系群众,联系实际,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工作尊重群众感受,倾听群众呼声,维护人民利益,致力改善与保障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有效兼顾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极大地发挥司法审判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