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司法融合民意的清新气息

时间:2020-05-24 20:2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许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部分法院视察时,特别强调“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一指导思想,不仅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新的依据和思路,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民生司法更加丰富的社会内涵,对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富有活力与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推进公平与正义价值的实现,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与服务保障民生和社会和谐息息相关,高度重视与民生相关的刑事案件,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更加准确地把握刑事案件量刑尺度和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要维护人民权益和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和永恒主题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满意。

  从某种程度上说,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具体案件中的某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厉惩处的程度,充分考虑个案所涉及的社会环境及其民众心理等因素至关重要,理应作为具体案件量刑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坚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严重暴力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能够坚决依法严厉惩罚,从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保护,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才会不断得到增强。

  当前,如何更加准确有效地惩治刑事犯罪,提高审判工作公开透明度,是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官应当充分考虑的重要问题。毫无疑问,只有将社会和群众的安全感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标准和依据,才能够更好地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审判结果能够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与民愿。当然,审判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时,不但要对犯罪行为人以罪刑相适应的惩处,还应当注重通过审判艺术的运用和审判工作延伸,处理好与犯罪行为人关系密切人员的思想情绪,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随着民生司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作用日益提升,对于健全完善刑事审判适用标准和依据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作为人民法官,不仅要牢固树立民生司法理念,更要树立艰苦细致的审判作风,达到既依法严惩犯罪又能营造良好社会法治氛围的最佳效果,全力维护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那么,民生司法的社会价值也必将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与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