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政绩由群众说了算

时间:2020-05-24 19:1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立场
  日前,徐州市分别免去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据悉,在2005年评议活动中,徐州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因连续2次被评“不满意”而导致局长易人。(4月20日《扬子晚报》)

  从社会契约论来看,国家与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其目的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社会契约的缔结意味着政府在享有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负担了维护公共利益、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政府行为超出社会契约所规范的范围,则将威胁到人类正义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人民就可以从共同体中收回他们交出的全部权利。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让我们欣喜于社会契约论的应用,以及行政问责制的探索和实践。

  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即政府权力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也就不可能有政府权力,政府要对公众负责。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实现“对下负责”,而不仅仅是“对上负责”。然而,近年来实践中不断发生的问责案例则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行政官员似乎更多停留在贯彻“对上负责”的理念之中,而在“对下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这一现象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行政权力在实际运作中高于人民,不是人民支配行政权力,而是行政权力支配人民。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以权力干涉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使针对行政领导人的问责遇到重重阻力,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在问责主体上,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而不是异体问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异体问责才是更有效、更具有威慑力的问责形式。在行政问责制中,必须发挥异体问责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状况的监督功能,这样才能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有效的政治压力和制约作用。在异体问责中,权力机关对政治责任的追究是民主社会最重要,相对来讲也是比较完善的追究政治责任的方式。同时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使新闻媒体及民众对行政问责的渠道更加畅通,真正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毛泽东与黄炎培先生1945年在延安关于共产党人能否跳出“周期率”的一段谈话,是一个早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话题。黄炎培先生当年与毛泽东的对话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于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同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然环境渐渐好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能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失误少,难度小。客观上看,以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有时的确需要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但这正是民主权利的体现,也是集思广益的过程,添了一些小“麻烦”,可以减少决策失误导致的大“麻烦”。一些看起来很复杂很难办的事,只要真心相信群众,真正还权于民,办起来就真的不那么难。

  监督缺失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寻租,鲜活的实践已经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普遍真理。应当承认,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还未真正成熟,需要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固然重要,各种问责活动或运动固然成绩显著,但是已经不能解决行政责任缺失的困局,必须建立一整套公正透明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进一步界分具体责任,以法律的高度赋予强制力的支持,引导行政问责走出困境,规制责任主体从被动负责走向自觉负责。为此,发展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理性路径选择是构建制度化体系,体现行政问责的制度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