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解民意

时间:2020-05-24 18:5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左文明
  近来,有关司法与民意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话题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兴趣并引发了大讨论,但在讨论中似乎存在个别误解的倾向,把目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看作是司法与民意的对立。表现在,有人认为“司法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民意排除在外”,法官如果“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无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感受,那就必然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这些观点读来让人好象觉得我国的法律已不是人民的法律,法官也好象是在当今社会中有自己特殊利益追求的一群人或阶层,法官与人民、法律与民意是对立的或者是偏离的。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很难认同这种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搞清楚的是我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根据是什么?法官执行的法律体现的是谁的意志?法官是在为谁执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体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官是代表人民执行法律,法官只要严格执法就是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严格执法是确保民意能得到实现的根本途径,应当说我国的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法官司法审判活动的过程就是在体现民意。根本就不存在法官执行法律会“将民意排除在外”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法官“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 “那就必然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的事。法官“机械僵化”地执行法律也就是一个方法和能力的问题,绝不会是一个立场和性质的问题。

  司法与民意从来都不存在对立和矛盾,二者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意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民意的体现,法律的效果要以民意为标准。二者有时看似矛盾,其实质应当是法律与民意在统一过程中出现的不协调的问题,而不是说法律脱离了民意或民意在反对法律,如果是这种情况,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毫无疑义这时的法律就必须修改或废止!

  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如何体现民意?如何使司法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感觉?法官裁判案件不可能通过搞民意测验或群众投票的方式来反映民意。所以,司法要体现民意,一是要求法官必须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执行法律;二是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根据社会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形势,对司法审判工作所提出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党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它比法律更能及时反映当时的社情民意。比如“严打”方针,就是根据一度时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对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要在法律要求的审限内从快,同样的犯罪在社会形势的不同时期可能就有不一样的结果,这就是反映了民意,符合了群众的感觉。

  个别案件裁判结果之所以人民群众反映大,社会效果不好,并不是法官执行法律“将民意排除在外”,或者是“机械僵化地照搬照抄法律教条”所造成的,而是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反映民意的程度不够,没有达到人民群众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感觉有距离,这可能是因为法官的方法、能力、工作作风、社会经验等不足造成的。

  所以,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司法与民意的问题,是法律与民意在统一的过程中协调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的法官依然是人民的法官,为人民服务永远是我们的宗旨,而绝不允许否定我们司法的人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