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人民法院报》头版以《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成功实践》为题,报道了湖南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紧密配合,通过工作创新,建立“三调联动”调解机制,推动多元化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做法。读罢该文,让笔者感触最深的当是湖南法院的创新精神。
记得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深情回首法院这些年来的工作时,曾经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他说,这些年来,法院最大的成绩是改革,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改革,最大的收获还是改革。的确,改革让法院的工作越来越精彩,改革也让法院的司法为民之路越行越宽。那么,改革的灵魂是什么?在我看来,那就是创新!而说到该如何创新,我想,湖南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这一成功实践,无疑以一个地方的视角,给了我们某种有益的启迪。
首先,要有勇于创新的勇气。将调解室搬进人民法院,在法院内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这些都是法院过去没有的做法。湖南法院之所以敢于“第一个吃螃蟹”,凭的是一种创新的勇气。当然,这种勇气不是凭空而来的,湖南法院能有这份勇气,在于他们对“司法为民”宗旨有着深刻的理解,在于他们对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和把握,还在于他们之前进行了充分的理论求证。
其次,要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找准正确的工作方法。方法是否得当,关系审判工作创新的成败。审判工作创新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创新,必须遵循审判工作自身的特殊规律。湖南法院为达到多渠道多方式调解纠纷的目的,推出了不少新的方法,并在矛盾处理第一线的各基层人民法院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做到了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践。由于很好地遵循了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因此保证了他们推出的一系列新方法、新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在循序前进中不巩固和扩大审判工作创新的成果。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湖南法院在进行“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创新和实践时,一开始并没有搞“遍地开花”,而是由基础比较好的法院先行探索,在取得好的效果后再逐步推行开来,这不失为一种智慧的选择。而湖南省高院作为上级法院,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不断总结全省法院实践的成功经验,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是该省“三调联动”调解机制得以不断巩固、实践成果得以不断扩大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