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的又一创举

时间:2020-05-24 17: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宽明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依法履行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为构建大调解机制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全国各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形势下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面对多元化的利益和价值,面对诸多的矛盾和冲突,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简单的通过裁判解决涉诉纠纷,有时难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和激化。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方式和过程的总和。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实现对纠纷的法律调控与非法律调控,诉讼解决与诉外解决的联动与协调。要发挥社会主体和当事人的自主性,不断探索与诉讼途径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前不久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直接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引入诉讼程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立案大厅创设“人民调解工作室”,是和谐司法的一大创举。人民调解窗口在法院的设立,既有利于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互为衔接补充,也有利于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就地就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从而多途径全方位的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全国各级法院要从中得到启示,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解放思想,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拓展“诉调对接”的新途径,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合力解决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