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小偷背后的无意识群体暴力

时间:2020-05-24 17:2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郭立场
  “发现小偷必打死”,昨日,家住东莞常平正成步行街对面居民楼的颜先生向记者报料称,正成步行街旁的一栋居民楼墙上被人刷上了一条“凶狠告示”,看了让人很不舒服。 对此,市民中有赞成有反对的。而法律人士称,这种标语是不妥当,也是不合法的。(4月29日《广州日报》)

  “发现小偷必打死”,很多人都认为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之举,但在法理上却无论如何也称不上“正义”。从实体法上看应该罪责相当,小偷小摸罪不当死;从程序法上看,非经法定机关的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剥夺公民生命。小偷偷盗固然有错,哪怕他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法律会通过正当程序作出裁断而无需公民恣意施暴。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大家越来越爱讲法。尽管法治还远未深人人心,但有关法律的辞藻却已充斥于大众生活之中。看看标语,它给人们留下的思考却是沉甸甸的,足见我们国家法制教育很不够。笔者注意到,在这则新闻的跟贴评语中,有这么一句话,哪天你们不幸被别人当小偷冤枉打死,就知道要法治不要人治了。法制社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生命,这是对一个法治社会最低限度的要求。

  针对这个“警示标语”,记者采访了当地警方。有关民警告诉记者,市民这样做,无非是想“吓一吓小偷”,或者是警告小偷“这里已经有防备,不要再过来了”。从报道中不难发现,多数人对“警示标语”是持认可态度的。在他们看来,这是打击犯罪的必要手段,却没有意识到,这样一种意识的渲染,是非理性道德情感的膨胀,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道德情感的膨胀,法律应当设法遏制,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因此,对于因道德行为越位而产生的违法行为,法律不应姑息迁就而应严厉惩处,通过破除执法的道德化倾向来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尤为值得强调的是,法律不可小觑轻微违法。轻度的违法行为虽然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往往能够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守法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对轻微违法的处罚不力可能造成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使得人们在自以为作出了道德行为的意识支配下从事着实际上是违法的行为。一旦人们的道德情感变得过于膨胀或者过于低落,法律便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去对它进行规制,因为它是最合理的一支力量。从犯罪心理学上说,多人犯罪中表现出“群体无意识”,很容易导致群体暴力。这里所指的“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一般说来,故意犯罪都有明显的犯罪动机,犯罪者清楚地了解是什么促使他犯罪,他要满足何种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尽管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作为活动动机的对象总是这样那样地被感知或被想像着,也是被意识到的,但作为动机及其产生过程、原因或可能导致的结果,却并非总是清晰地被意识到的。因此,无意识的犯罪动机,并不是指没有犯罪动机,而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者本人没有明确意识到的或模糊难辨的,推动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成因。

  无意识犯罪的人分为三类,有的干脆就是法盲;有的虽然自觉行为不妥,但不以为然,以为是小事;有的即便知道违法了但不认为能构成犯罪。无知让人无畏,但不可能成为无罪的托辞。控制群体无意识犯罪,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对群体犯罪的社会控制,关键在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以健康的、积极的社会群体来改善原有的人际关系,提升社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以正压邪,不给腐朽的道德观念以抬头的机会。

  就事论事,司法机关可以多加强法制宣传,用个案教育广大民众不犯同样的错误,但公民也应该尽量多听多看多学习,培养起守法意识。遇到事可以先向司法所、社会上的法律服务热线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咨询可行性,避免凭借主观判断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