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墓”能否引发殡葬管理积弊之思

时间:2020-05-24 17:0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司振龙
  近3年来,重庆市云阳县“三峡库周绿化纪念园”后的山体上,出现大规模的墓地,其中有大量“活人墓”,每座占地15平方米左右。重庆市有关负责人去年年底到现场调查处理,云阳县也要求限期整改,但当地非法墓群仍在修建,也有部分当地官员涉身其中。(4月23日《中国青年报》)

  这起事件包含的内容相当繁富。既有革之不去的民俗,也有监管与权力的纠葛,更有环环紧扣的利益链条,可是,在笔者看来,透过“活人墓”展现出的众生相、非常态,更应该引起我们深思的,是现行殡葬管理本身的诸多积弊。

  分析此类新闻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活人墓”第一动因要素,即修建者(需求者),归纳起来其动机无外乎两点:第一,可以逃避火葬以求全尸。第二,可以把墓穴建得规模更大、更豪华以 “享受往生”,或者“占据好风水”为子孙“积福”。这两点,我们固然可以简单化地视为:愚昧的陋习不改。但实质上它们却包含了更深刻的内容。

  关于火葬。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殡葬管理方针中进一步阐释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火葬或土葬,作为两种不同的丧葬习惯,孰更文明我们姑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火葬是一种指引性的政策,其实用性的目的在于节约土地资源。然而,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为:政策较为宽松的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原本是指引性的火葬政策,在各地的执行过程中具有了强制性的底色,其中甚至不乏惩罚手段的“合理运用”。如果是出于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我们姑且可以忍见,但显然,各地风行一刀切火葬的背后是别有所图,以权谋利。

  这是为人不齿的,却也并非无稽之谈。层出不穷的“殡仪馆腐败案”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异化的火葬政策已成为了某些民政部门谋取暴利的垄断手段:送“白包”可以免除火葬,不送“白包”,包括火化、骨灰盒等一些列的费用下来,也可以“要活人的命”。与此同时,当收钱成为主要目的,节约土地与否也就成了题外话,即使是火葬之后的土葬,其坟头规模不减也没人再管。推行火葬多年,我们究竟节约了多少土地恐怕没人知道,公众知道的是它渐渐成为了渔利的代名词。

  关于墓地、墓穴。《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法是: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其实,这个以“提倡”方式出现的政策,比我们汲汲实施的一刀切火葬更为重要,它为火葬提供了价值与目的依据,也是能否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但正如它的提倡性形态一样,它是时下殡葬管理的一块软肋。农村地区,墓地是各家的农田或山地,墓穴属自发修建。城市地区要相对规范一点,墓地比较集中,墓穴的规模也比较合乎相关规定,可是,这并不能表明它们的公共性质,实质上是商业运作的成分充当了真正的主角:“发死人财”的商人,俨然比“炒房团”还要疯狂,一次次制造出骇人听闻的“天价墓穴”,使得公众惊呼“死不起人了”。

  很显然,不管是拯救异化为某些民政部门赚钱手段的火葬,使其具有节约土地资源之合法目的性,还是叫停非法商人“发死人财”的不义之举,使丧葬事业向公益性回归——由政府担当,将墓穴、墓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都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中心环节。这一环节,实际上也是政府职能向本位回归的过程,即由管理者转为服务者、解除权力异化、保障公众利益,在公民丧葬权利与保护土地资源之间充当必要的平衡点。

  所以,笔者希望,在对“活人墓”口诛笔伐之余,我们也能多点反思:不独它自身丑陋,它也是一面丑陋的镜子,照出了现行殡葬管理并不美的模样——这才是荒诞现象的根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