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模式”是合议制的理性选择

时间:2020-05-24 16: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詹菊生
  4月20日《人民法院报·法周刊》一版刊发《合议庭改革的山东探索模式》一文,读后令人欣慰,让人看到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价值回归、职能还权的希望。

  人民法院在“一五”改革中,实行审判长选任制,本意在于强化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审判水平。但由于审判长选任制的运作无法律规范,各地做法不尽相同。在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之下,合议庭的审判长逐渐成为“首长负责制”行政化固定模式,合议庭中法官平等、独立的裁判思维也日渐淡化,审判长与合议庭的法官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于是合议流于形式,合议庭的审判权集权于审判长,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精神之冲突日渐凸显。

  “山东模式”的合议庭成员电脑随机抽取,“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的做法,是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使审者有权判,使合议庭成员平等享有审判权的回归定位,是按审判规律管理审判的理性选择。此举至少有三点积极意义。

  首先,弘扬了法治精神。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依法审判、依法管理审判活动,而且更应是忠于宪法和严格执行法律的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规定合议庭是常设的审判组织,更未规定审判长为一常设职务,“审判长选任依法进行”实为无法可依,审判长负责制下的合议庭也没有法律根据。我们知道,合议庭及其审判长均是因个案而依法由院长或庭长指定的,个案审结该合议庭及其审判长即自然解散。“山东模式”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是在弘扬法治精神下的合议庭组织扬弃式回归,是依法管理审判的回归。

  第二,遵循了审判规律。行政权与审判权分开,是法官审判独立不受干扰的基本规律之一。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实行合议制,才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平等地进入审与判的主角,独立地运用自己具有的综合素质进行裁判思维,自觉对裁判结果承担责任。相反,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不但不符合这一审判规律,而且还多添了一层行政化色彩。行政化色彩越浓,行政化层级越多,法官审案的独立思维就越难发挥,这也是规律之一。

  第三,促进了法官成长。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不固定,随案随机流动,使法官时刻处于各类案件的挑战中,必然激发法官自动产生必须全面提高综合业务能力的巨大压力,倍增危机感,加速法官成长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