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律学者郝劲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家林业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虎照”信息。(5月13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这是郝劲松在“虎照”真相问题上第二次和国家林业局“正面交锋”了。早在去年,他先是就此问题向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却被国家林业局“强势拒绝”。
旋即,郝劲松又向法院起诉,将前者推向被告席,是为轰动一时的“法律学者状告国家林业局案件”。但北京市第二法院、北京市高院,分别于去年12月及日前作出了同样“不予受理”的判决,使得公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虎照”真相问题的想法,一时似乎陷入了幻灭的困境。
然而,如果“华南虎”们因此就自得偷笑,显然是笑得太早。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紧不慢,为“法律打虎”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也给看似遥遥无期的“虎照”事件种下了必将大白于天下的“宿命符”。
有目共睹,从生效的那一刻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显示出了惊心动魄的魅力,或者说,它迅速成为了公众手中所握保障自身知情权、表达权,以及获悉事实真相的法律利器,并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公共事件中“现身”。
它直指阜阳市“以谎辟谣”的荒唐行径,使被遮掩着的口足手病疫情真相走向公众;如影随形地监视着“胶州旅客列车相撞”事件,使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而且,它还直接催生了“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全国第一案”,捍卫着自己与公众共有的尊严与效力。此外,就在刚刚发生的“四川汶川大地震”中,立足于推行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情绪、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几乎成为各方舆论众口一致的呼吁。
在一次次“亮剑“之后,轮也该轮到“虎照”了吧?实际上,早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初,责成相关部门公布“虎照”真相,便是其应有之义:条例明文规定,有四类信息政府必须主动公布,其中一条即为“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它正像是为 “虎照” 专门量身定做的一般,通观07年至今的所有公共事件,就“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而论,恐怕没有几个能出其右者;就恶性的性质而论,它更是无可匹敌。
殊料到,无比荒唐的却是,在放出了诸如“正在进行第N次考察”,或“某某被停职”之类“舆论烟雾弹”之后,直到今天,“虎照”依然琵琶遮面、欲说还休,肆无忌惮地调戏着公众的神经,继续玩弄着被它蹂躏得面目全非的公信力。公众唯有一声长叹,“虎照”真相何其难产!
但是,不管怎么“难产”,也不管到底会产出个什么东西,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业已生效的前提下,“虎照”真相横竖都必须要产了。虽然相关部门还没“读懂”条例,还没有权衡好该“主动”公布什么,可是,如今处于“被要求公开”的“被动”的情况下,却很有必要知晓以下内容:其一,信息公开不再是政府部门可选的职能,而是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换言之,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等”受限内容——“虎照”显然不是——不管多么强势,你都无权拒绝回答。其二,信息公开是有时限设定的,上限是“15个工作日”。换句话说,没有人再陪你折腾半年多,即使除去其间的6个非工作日,从5月12日算起,也至多可以拖延到“六一儿童节”之后一天。届时究竟能产出个什么“稀有物种”,公众已做好了拭目以待的准备。
鉴于“虎照”真相“超级难产”的历史纪录,末了,笔者不妨设一问:假如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然没能催产“虎照”真相,该何去何从呢?也许,旷日持久“打虎”的公众,其答案不言自明:继续“打虎”,只不过,在对“虎照”进行“持久战”的同时,也会顺带再收拾一只头顶空文的“法律纸老虎”,仅此而已。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的假设,但愿事情的发展,不会比公众担忧的更糟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必须催产“虎照”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