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人员咋又是临时工

时间:2020-05-24 12:3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林林
  近段,深圳一处路面电子眼夜窥民宅私隐并直播上网,引发住户震怒。(南方都市报5月12日:《深圳一处路面电子眼夜窥民宅私隐直播上网 》)5月12日晚,深圳市公安局对外发布通稿表示,“东门/文锦(雅园2)”视频摄像头存在违规操作,相关人员已被查获,系某交警大队临时聘用人员谢某某、梁某某,他们将受到治安处罚。(新华网广东频道5月13日:《深圳:电子眼夜窥私房事 警方称是临时工所为》)

  近年,不少的违法事件的“主角”几乎都是临时工。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有:北京“纸馅包子”假新闻制造者系“临时人员”。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一案的元凶,当地公安机关认为“肇事者未被授予警衔,只能算作临时工”。还有报道称,全国保安施暴案件的肇事者,百分之九十都是“黑保安”,亦即临时工。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抛出“临时”二字,可以割断肇事者与所在单位的依存关系,将某些伤及民生,有碍和谐的恶性事件说成个人所为,从而将单位该负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此,相关单位便可进退自如:迫于舆论压力,查处肇事者,那叫“对人民负责”;闪烁其词,遮丑护短,问题也严重不到哪里去,肇事者终归是个临时工嘛。

  实际上,这样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特别是本案中的谢梁二位,既然是当地交警部门聘用的临时工,那事先总得对其德性、能力有所了解,才会决定聘与不聘吧?如今,二人违规操作,涉嫌侵害、传播他人隐私,怎么可以拿“临时工”作为挡箭牌,闭口不谈进人把关不严的问题?再者,对临时工进行严格的岗前法治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执法机关不可或缺的用人环节之一。如果这方面工作做得比较到位,所有临时工都明白让电子眼夜窥民宅私隐,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那谢某梁某大约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胡作非为吧?

  总之,轻飘飘一句“临时工”,无法掩盖当地警方工作中存在的明显失误。何况,早在1994年《劳动法》出台后就已经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事实上,只要双方存在用工合同关系,肇事者在工作中的所谓“个为行为”,其所在单位就该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临时工”不能成为逃避问责的遮羞布。所以我认为,深圳警方对电子眼夜窥公民私房事,恐怕不能止于开除、处罚两名违规者,更不能停留在如何加快系统改造的技术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