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必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宪法法律置于神圣的地位,唯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方能稳定和谐,国家方能长治久安。
法律是上层建筑,历来与政治不可分离。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决然不能脱离现实,曲高和寡,成为远离民众生活的神秘怪圈。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司法脱离不了民众,脱离不了政治,必须为政党服务,为民生服务。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如何做到如此?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说的好:“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基层人民法院指明了工作方向。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刑事犯罪、民商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社会矛盾凸现,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和渠道。这一方面表明了人民群众,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给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法官,不仅要懂得法律,也应当懂政治、懂社会人伦风俗、社请民意,将对法律精髓的理解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化解矛盾,而不是机械地办案。作为基层法官,应当树立本土的、合乎国情的、人文的、现代的、科学的司法理念,不能盲目地、一知半解地崇尚西方法治理念,应当“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
人民法院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打击刑事犯罪、调解民商事行政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而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感受到社会和谐。审理刑事案件,刑罚震慑是手段,但是改造罪犯不再对抗社会是目的;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不是目的,让当事人感觉公平正义,罢访息诉,化解矛盾才是目的。法律于给民众应当是亲善的、实用的、便利的,而不应当是神秘的、麻烦的、狰狞的。人民法院应当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满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可喜的是,许多基层人民法院,现在都在实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深入到社区、街道、乡村、厂矿,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将方便送给群众,不怕苦和累,服务基层,服务民众;许多基层法院,庭审不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而且全天候依法面向社会公开开放,接受社会监督。为造一方和谐,许多基层人民法院正在“以司法公正树形象,以司法文明树形象,以司法廉洁树形象”,一改过去做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而努力工作着。
与时俱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民生、服务民众,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法治之目标,昂扬精神、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以新的成效和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