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还要不要问责制

时间:2020-05-24 04:4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司振龙
  昨天,审计署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调查结果显示,京津沪渝穗等11个城市土地出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其中“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1541.05公顷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土地出让净收益有1864.11亿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11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的71.18%。(6月5日《京华时报》)

  据称“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截至2008年1月底,11城市已收回被挪用、出借、返还和欠征的出让金68.27亿元,收回被挪用、欠收的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93亿元,归还被挪用的土地储备贷款9.72亿元,有的城市还收回了部分违规出让的土地”——这就结束了?

  不知是笔者智商有问题,还是对所谓“潜规则”了解不够:既然在“2008年1月底”诸事就已经证据确凿,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行为毋庸置疑是违法违规的,那么,为什么到至今还没听闻丝毫问责的风声?法不责众?时机不成熟?已秘密处治?还要不要问责制呢?

  我们都知道,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及其运行。我们也知道,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职权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核心是强化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我们还知道,建设透明政府的关键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核心是强化民主监督。健全问责制度,不仅是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因为,责任追究不仅必须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和民主监督的要求,而且必须要为维护法治和民主服务。我们更知道,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等等。

  但是,不管我们对问责制知道多少,也不管它是多么地迫切必要,更不管其价值意义究竟何其重大,如果所谓的问责只是权宜之计、有问无责的代名词,不妨干脆利落不要问责制得了?一则可让公众“哀莫大于心死”,选择彻底幻灭之后的“无为”是种幸福。二则免得浪费有限的资源于无用功的“面子工程”,尽可能地节约公众埋单的社会成本,这虽消极却很理性。

  早在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明确表示,“建立问责制度,开展绩效评估。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并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而对于层出不穷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的现象,在稍后(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加强土地调控专家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明确责任依法惩罚,土地调控新政突出问责”,并实现问责制的四个突破: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二是明确考核的刚性依据。今后以实际用地作为考核责任制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收,都将与实际用地挂钩;三是对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四是对土地利用特别是土地计划的管理方式做了大的调整。过去计划侧重于资源保护,调整后新增建设用地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指标,以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法律的惩戒作用则体现在建立案件查处的协调机制上。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也好,实现土地监管问责制多少个“突破”也罢,现在请先把已经大白于天下的“土地出让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京津沪渝穗等11个城市”的责任人问责了,突破了,给我们的问责制一点颜面,一点公信力,一点存在的理由,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