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化小”和“以小谋大”

时间:2020-05-24 02:0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晓苏
  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善于“大事化小”和“以小谋大”,将这一重大政治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大事化小”是理论学习的生命。“大”,指大学习大讨论中的思想内核,具体而言,就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职能、紧密围绕大局搞好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和大局。“小”指具体的司法实践。就是要求我们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三个至上”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理论总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实践既是理论之源,也是理论的依归。脱离实践的理论,不过是空洞无物的花架子,是理论的异化和死亡。大学习大讨论本身不是目的,通过学习和讨论,深刻领会“三个至上”的精髓,提高广大法院工作者的政治觉悟和服务大局的自觉性,提高和谐司法化解纠纷的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社会安全感,是大学习大讨论的最终目的。

  “以小谋大”是实践的灵魂。“小”和“大”,辩证统一。一方面,积微成著,集腋成裘,无“小”不成“大”;另一方面,离开了“大”的指引,“小”容易偏离方向而迷失。“小”中见“大”,以“小”谋“大”,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尤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期利益多元化,价值观多样化,矛盾多发易发,老百姓权利意识日益觉醒规则意识亟待形成,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人民法院被时代推到了各种利益冲突的漩涡,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这对人民法院的各项事业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和谐司法的能力;始终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做好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局着眼,小处着力,以亲民爱民惠民的细节诠释司法为民、“三个至上”的理念,我们才能以个案之“小”,成就司法为民、“三个至上”之大。

  认识没有止境,实践未有穷期。做好“大事化小”和“以小谋大”,将大学习大讨论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必将推动大学习大讨论的深入,必将促进人民法院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