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过去,最令我难忘的一起案件就是陕西省安康发生的邱兴华杀人案。因为这起案件曾经引起国内很多法学家的关注,并对该案的审理公开提出过很多意见。这些意见的公开发表,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也标志着司法工作的自信和成熟。但是,由于我对这起案件发表了不同于那些法学家的意见,有些人就诋毁我、攻击我。另一方面,我的文章在中国法院网发表后,人民网等多家知名网站纷纷转载,很多法官认为我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打电话来对我的文章大加赞赏。平心而论,我从来都不认为自己真理在握、观点无懈可击,但我主张平等地讨论、争鸣,诋毁和攻击型的“话语霸权主义”是要不得的。
话还要从2006年12月28日说起,这一天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仅仅还有三天。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时41分宣判结束。9时50分,经验明正身,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这是那些为邱兴华公开“喊冤”的法学家们所始料不及的,他们纷纷指责法院“速杀”邱兴华是为了规避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各种诋毁司法权威的言论在互联网上甚嚣尘上。作为一名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促使我拿起笔杆,奋笔疾书,在这一事件公开报道后一个半小时,即写成了一篇《“杀人恶魔”邱兴华伏法与专家干预司法的破产》,从正面回应了网上出现的各种质疑,同时也对专家想把自己的意见凌驾于司法之上的企图予以善意的批评。11时37分,中国法院网在首页显著位置发表了我的文章,十几分钟后,人民网等网站在显著位置予以全文转发,一时间引起了激烈争论,仅在人民网网友跟贴就达到数百条,有人“拍手”,有人“拍砖”。对此,我泰然处之,因为我知道,也许我的观点存在偏颇,存在问题,但死刑犯都有辩护权,难道我就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吗?只要自己的观点能够启发大家对司法权威的正确认识和深入思考,自己的荣辱又算得上啥?
接下来的情况让我感到很失望。有人在网上公开发表文章,提出我是一位“比邱兴华更恐怖的人物”。还有人以“泼妇骂街”式的姿态,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我想,这些人如果是专家,这些专家也太阴暗、太霸道了。这些人如果是一般网友,也太幼稚和鲁莽了。同时,有不少人公开写文章支持我的观点,东北某法院的退休干部阎笑古就发表了《请专家慎用你的话语权》等文章,对我的观点予以呼应。青年政治学院某教授也是呼吁“慎杀”邱兴华的专家之一,但他在论战中表现出了学者应有的风度,非常令人钦佩。他在中国法院网开办的《法治论坛》上公开与法官讨论,还在某报上公开发表了文章《邱兴华案专家“干预司法”了吗?》,点名对我和阎笑古的文章观点予以了批驳。应该说,这些批驳无论多么尖锐,都是出于正常的学术探讨和争鸣。令人遗憾的是,我后来也写了几篇进一步回应和讨论的文章,只在网上发表了,投给某报却泥牛入海。如果能把批评和反批评的文章都在报纸上刊登出来,来一场大讨论、大争鸣,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会更加有益。
这件事情过去已经快两年了,但在我对此久久难以忘怀。我虽然看到别人对我的诋毁和攻击当时有些不快,但还不至于对此耿耿于怀。我难以忘怀的主要是话语权的分配问题。去年召开的十七大特别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我想,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对某件事情有不同看法,只要这些看法不违法、不违背道德,无论是学富五车的专家,还是引车卖浆的平民,都应该让他们充分表达出来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平等地讨论一番。如果把专家的话语权凌驾于普通群众之上,谁对专家的观点不认同就是什么盲就是反科学就是无知就是无赖,就很难保障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最终必将阻碍民主政治建设。人总不能等到所有人都同意自己观点的时候才说话,也不能在确保自己的话字字句句都是金科玉律的时候才说话。关于邱兴华杀人一案,我说出了自己的所思所想,也许是幼稚的、肤浅的,但毕竟是真诚的、大胆的,所以无论我得到了“拍手”还是“拍砖”,我都无怨无悔,同时也难以忘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