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举报只是我们院保护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工作的第一步。”昨下午,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杨?D称,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中也要求检察机关作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6月24日《重庆晚报》)
所谓密室举报,就是检察院派出法警对举报人进行24小时“贴身保护”,或将举报人接入检察院中安置,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调查。直到公安机关证实举报人没有危险,才结束保护措施。这个密室就是一个只有6平方米的小屋,中间一道玻璃隔开,里面只有举报人和检察官两人,并不被摄像,不被录音,只有笔录。这种密屋举报短暂时间内对举报人的保护可谓是万无一失,考虑也是够充分,可是用这密屋保护举报人太狭小。
如今的举报形式有很多种:网上举报、邮件举报、电话举报等,举报的渠道可谓是多之又多,要说亲身走到检察院去举报,人数比例不会太大,奔检察院举报,一是毕竟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二是要增大举报成本,如果不在该地的举报人,还得花上大笔的支出。到了那一步可说是其它举报形式不够用,或许说是为了进一步的加大举报的力度。
举报人到检察院举报可以理解,其心情是沉重而紧张,表情是严肃的,这时候作为受理检举人的机关,应该尽量的缓和举报人的心理,让其能够把话仔细的说出来,说得流畅,而单独的带到小密屋,虽说与他人隔绝,但是此种环境不免产生一种压抑感,令人感到在检察院的大院内都没有安全感,难免增加一些恐惧,当然检察院设立密室可能考虑到办公室里人有多,举报者会感到不方便。而单独带到小屋去,更加引起了众人的注意,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人,有人来举报了,这无疑就是一个信号。另外,举报人到检察院举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意对人说的,有那个蠢到那个程度,秘密举报还会招摇过市,既然他不去说,有谁知道他去检察院,这24小时进行监护有意义吗?即使是有人随时监视他,检察机关的监护也就24小时或者更多,能每天派人去保护他吗?
举报人举报时受到保护是必要的,但是保护举报人决不在于一时一地,从很多事例来看,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并不少见,举报后受到保护更为重要。在当前腐败还没有完全根除,举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光靠一时的保护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举报人的顾虑;光靠对举报人的保护,没有对打击报复者严厉的惩处也不能有利的保护举报者;光靠鼓励举报者举报,没有对通风报信者以严厉的打击也不能保证举报的畅通。
要消除投诉人、举报者的顾虑,就得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举报人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进行规范。用密屋保护举报人的做法只不过是权宜之计,一时之计。只有去掉一个“屋”字,才能在广泛的范围内,在更长远的时间里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