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周末》2008年3月30日第12版的“史海钩沉”栏目刊登了《窃杯女子的故事——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情感之法》一文。显然,作者是用欣赏的眼光从“情感之法”这个角度来审视故事的。而笔者一看到该文就条件反射似地反对。
为讨论需要,附录原文最后两个自然段如下:面对皇帝的威仪,这女子竟然从容诵词以答。徽宗大喜,以金杯赐之,卫士送归。就这样窃杯女子凭借机敏和才华,把一场可能让自己和家人名誉扫地的危机不但顿时化解,而且还留下这样一段佳话和一首委婉自然充满民间趣味的词。(赵丽/辑)
笔者认为,原文观点是对原来封建皇权思想的复制,甚至是在原有歧路上的进一步扩张,不符合正义标准,更经不起现代法治眼光的审视。
盗窃行为之非与错,是连童子都能做出的正确判断,因此,成年人对此做出正确判断就更不在话下,古今中外概莫能例外。只有为了更高的价值不得已而盗窃,这时的盗窃才可能有所例外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本案女子盗杯的理由(因人群拥挤等与夫郎走散。归家恐被翁姑责,窃取金杯作照凭)实在算不上什么正当理由,甚至是十足的狡辩。仅因其在皇帝面前表现镇定,又诵词答辩并显得机敏、得体、富有才华,使龙颜大悦,结果皇帝不予治罪,反而以金杯赐之——这难道不是才华能够顶罪、特殊人物能够超越法律吗?这难道不是正义的迷失吗?
用现代法治眼光审视,女子盗杯案的处理至少有以下缺陷:一是缺乏程序正义。这个小案竟由皇帝亲自审理,皇帝显属越俎代庖。当然在古代,皇帝就是程序——这正说明了女子盗杯案的处理缺乏程序正义。二是缺乏实体正义。大宋律法关于盗窃罪的处罚标准有待查证,但笔者推断它决不会是如同本案的“偷啥奖啥,皇帝命卫士护归”。当然在古代,皇帝同时还是实体法律,他一言九鼎,可随意大赦天下、特赦任何一个人——这同时正说明了女子盗杯案的处理缺乏实体正义。三是损害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分三六九等。本案中,相对来说,盗窃之是非判断并不重要——也就是说法律威严并不始终如一,只有龙颜的喜悦与否最重要,只有当事人的特殊与否最重要——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分三六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