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一男子李某,不满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行贿受贿行为,自建网站,把受贿医生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详细个人资料都放到了网站。其创建的网站在半个月内的点击数超过135万次。(6月30日《法制日报》)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公民的法律义务。公民个人痛恨医生受贿,并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具有道义和法律上的天然正当性。
然而,目的的正当和手段正当具有各自独立的价值。正义不仅必须实现,更应以合理合法符合正义的方式实现。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正义的实现方式比正义实现本身更重要。李某将疑似收受药商回扣医生的个人资料在网站公布的做法,其江湖侠客般伸张正义的方式虽然快意,却不足取。
对医生受贿行为进行打击,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恶,是“以特别严厉的方式损及受法律管辖的主体利益”,因此,各国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更强调程序的正义来保障刑罚权运行的规范化,防止伤及无辜。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刑事司法的失败。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仅仅由于警方在取证过程中的瑕疵,导致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被排除,最终导致辛普森无罪释放。正如主审法官所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在我国,受贿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公民个人不具备执法主体或侦查主体资格,只能以合法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将道听途说未经调查核实的医生受贿信息擅自在网上发布,并不能作为医生受贿的合法证据。擅自发布这些信息,反而容易打草惊蛇,不利于专门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正义的实现是一种艺术。反受贿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需要有充分的基础业务资料和全面的信息情报渠道,以及训练有素的专门人员。而且,尤其重视讲究斗争的策略。李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自己在接到其他人提供的医生收受药商回扣的情报,并不会进行核实,而且认为这并不重要。显然,李某根本不具备反受贿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储备和法律素养。李某对正义侠客似的自命不凡,极易误听误信甚至被人利用,陷自己于侵犯名誉甚至构成诽谤罪的危险境地。更严重的是,如果每个人都将自己当做良知和正义的法官,可以不经法律程序,仅凭一面之词便对他人进行“审判”,只会对法治与人权造成更大的伤害。
诚然,民间并不必然是“江湖”。群众是反贪污受贿的力量源泉,利用民间力量反贪污受贿,是群众路线在司法中的具体应用。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民间极易成为江湖,出于强烈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个人极易成为江湖侠客。因此,在对这些公民个人,社会在鼓励的同时,更要用法律对其活动进行严格的规范,将公民个人的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总之,在反贪污受贿的问题上,那种路见不平一声吼,想当然地“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江湖侠客是不足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