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调离现任岗位”是个什么处分

时间:2020-05-23 13:1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徐林林
  9月20日,陕西绥德县名州镇一建筑工地,由于开发商野蛮施工,发生山体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榆林市安监局和市监察局日前建议,将监管不力的县国土局局长王福利、县建设局局长陈志义调离现任岗位。同时,对其他责任人也将作出相应处理。(三秦都市报10月6日报道)

  据悉,开发商李某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工程不仅没有设计图纸,而且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是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现在的问题是,李某就在当地国土、建设部门眼皮底下组织“开发”,为何长期以来,既没有派员查验相关资质和手续,更没有人及时出面阻止野蛮施工,以致最终酿成四死两伤的惨剧?既然事故调查组认为,王福利、陈志义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那么请问:建议将他们调离现任岗位,给的到底是个什么处分?是平级调动,易地为官?还是挪个部门,“一把手”照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根本没有“调离现任岗位”这一说。可见,监管部门的问责“建议”,不过是一句既没有行政依据,更无惩戒力度可言的空话而已。现在,问责“建议”如此宽大为怀,王、陈二人不弹冠相庆,山呼“皇恩浩荡”才怪!

  “问责风暴”所以刮到一些地方就变了味,原因不外有三:一是官官相护,丢卒保车;二是喊得厉害,下手不狠;三是自立章法,忽悠公众。显然,“建议调离现任岗位”,走的仅仅是其中一着自以为得计的阴棋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