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出台问廉问责制度,“问廉”有8种情形,“问责”有9种情形,主要是围绕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发问”,确保“问”到点子上,切中要害。简言之,“两问”就是专治干部“小错”的制度。(10月15日长江商报)
咸宁市的问廉问责制不仅在湖北省是一个创举,在全国亦有示范意义。在咸宁的官员中,被纪委以红头文件这种严厉的方式传达给当事人的“问廉问责书”被形象地称为“廉能传票”。收到“问廉问责书”的官员,被要求7天内作出解释,提出整改方案,接受纪委检查,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方式。
比之于查办严重违纪案件的“双规”,“两问”则是给处于违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敲一记警钟,是关口前移、提醒在先的“扯袖子”。过去,纪委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干部,采取纪律措施够不上条件,教育提醒又是“雨过草皮湿”,不管不行,管又有心无力。而有了问廉问责制度后,这一问题就有了很大改观。问廉问责制度推出一年多,纪检监察机关共发出问廉问责书465份,其中数十官员被“问倒”。
比起贪赃受贿之类的“大错”,办事扯皮、效率低下似乎是“小错”,然而“小错”也是错,更何况所谓“小错”,损害了政府形象,其实并不小。贪官昏官不能要,懒官庸官同样也不能要;“大错”当然要依法惩处,“小错”也要下决心根治;根治“小错”的意义,恰是一点也不小。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并不只是咸宁有。一些官员之所以会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视为“小错”,恰也正是因为一直以来几乎没有谁因为“小错不断”而被查处过。咸宁市推出问廉问责制专治所谓的“小错”,理直气壮地把“小错”列入了查处之列,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受追究”的精神,确是正本清源。比之于贪、昏的“大错”,懒和庸的“小错”面颇广量颇大,因此咸宁市查处“小错”,其意义也超越了咸宁一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