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性之本质 实践科学发展之路

时间:2020-05-23 08: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冉小毅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并与部分全国、市、区人大代表座谈。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王院长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总结出了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对于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

  第一、人民性是对人民法院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

  首先,法院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一切国家权力运行的逻辑基础。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司法权由人大立法设立,法院依照人大立法成立。法官经人大任命产生,由人大免除终止,法院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开展司法工作,法官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

  其次,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的基石。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服务对象是人民,需要保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希望实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目的是为了解决民生困苦,修复被侵犯的法律关系,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立足于人民法院之本质

  科学发展是符合事物本质规律的发展,是科学认识指导客观的结果,是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实践,充分利用事物的优点,克服事物的缺点,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把握和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从人民法院之本质出发,我们应当在政治上和司法方法中都坚持群众路线,实践科学发展观。

  群众路线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作为我党的根本政治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直在历史长河中闪现着它特有的智慧光彩。坚持群众路线同时也是法律所确立的司法方法。从诉讼法中的调查取证,到实体法中的尊重行业习惯;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到部门法中的监护、代理;从国内法中的公序良俗,到国际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无不体现着群众路线在法律领域的特有地位。作为司法工作的基本方法,只有坚持群众路线,了解民情、体味民生疾苦,拓宽渠道、广纳社情民意,才能查清案情、把握大局,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才能有效化解纠纷,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