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社情民意,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这是揭示人民法院人民性本质的真理性认知,我们必须深刻领会,认真践行。
社情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现实实在,民意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基本心声和真实欲求,社情民意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须遵从民意。做到深入基层、广纳民意、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立工作思路的依据、制定司法政策的依据、谋划司法改革的依据;公正司法才能成为能够被人们感知和触摸的社会真实。
法律不是天外来物,不能由统治者任意撰写和涂抹。好的法律必然符合了它所调节的社会现实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否则,其必是恶法,必为现实社会所不容,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斥。执法者的责任就是将法律原则适用于司法个案,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稳定发展的目的。每个司法个案来自于社情,反映着民意。遵从社情民意就是坚守法律事实的客观真实,就是人民群众眼中的司法公正。
概念化的司法公正是神秘的;而神秘的司法不会有真正的公正,那只能是对司法神圣的一种亵渎。遵从社情民意,顺乎人情世理,为广大民众所理解信奉的执法者和执法行为,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我们每个人民法官必须具备以情理诠释法律的品性,必须学会用普通老百姓能够接受的语言和方式阐述清复杂的法律问题,必须搞清楚情不通则事不明、事不明则法难公的基本道理;不能站高高的法庭之上,说着普通民众听不懂的法律名词,作出违背人情世理的裁判。
曾经一度时期,我们的司法导向偏离了人民性的本质,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后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现如今我们的认知回归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这是一次思想的解放,是一次思维的飞跃,是司法改革的正本清源,我们必须抓住这样的历史机遇有所作为;否则,就愧对这个时代和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