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昨天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11月13日新京报)
假唱我们并不陌生。一些歌手到处蒙钱,靠录音碟对口型,甚至放着别人演唱的CD去对口型。假唱是歌坛的耻辱,是艺术的倒退。观众对假唱深恶痛绝,有人甚至认为,从本质上讲,假唱与竞技场上服用兴奋剂没有什么两样。现在文化部要对假唱说不,当然是好消息。
然而文化部郑重其事宣布的内容,其实在3年前就有了。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如果歌手假唱,演出单位要受处罚,歌手个人也会遭处分。今天文化部又打假,是重起炉灶呢还是炒冷饭?
3年前的旧条例,3年后又成新条例;3年前打假,舆论一片喊好,笔者也曾写过评论,题目就叫做“看谁还敢假唱”?字里行间一派正本清源指日可待的欣欣然。然而3年过去,假唱依旧。现在新条例出台,老调新弹,舆论照例又是一片喊好,但这又是怎样一种尴尬?
坊间有议论一针见血:文化部打假动作多多,但就是没有真招。这议论让我想到足球场上花拳绣腿的球队,长传冲吊、短传渗透、中场突破、边路包抄……什么都会,什么都有,就是没有临门一脚,没有破门入网。临门一脚功夫欠缺,不仅使文化部形象逊色、公信力打折,更要命的是不但使问题积重难返,而且助长了明星的“法商缺失症”。
明星“法商”成了问题,原因主要是不少看似严厉的规定一碰到明星就成了“稻草人”。所谓有恃无恐——无恐是因为有恃,既然“说法”说多做少,甚至只说不做,既然一次次“刑不上明星”,明星还怕什么呢?公众谁也不愿看到文化部难堪,公众更期待打垮假唱,因此格外希望文化部这次的打假是真动作,很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