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福建省将实行新高考制度,首次规定考生姓名字数不得超过四个汉字。(新华网11月12日:《福建新高考制度规定考生姓名不得超过4个汉字》)
考生姓名字数的多少,与高考究竟有什么关系?我实在想不出来。对此,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也未作任何解释。不过,无论出于何种考虑,这种制度化的刚性要求,恐怕都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姓名设限权。姓名权是公民最主要的人格权之一,关系到公民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宪政角度而言,即使是负责户藉管理的公安机关,也不能为了强化管理,任意限制或剥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更何况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姓名不得超过4个汉字于法无据。去年6月,公安部草拟完成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公众热议。有专家认为,条例规定汉族自然人姓名用字可在两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也是一种没有必要的人为约束。而强调考生姓名不得超过4个汉字,显然缺乏现行法律的支撑。
再者,如此“一刀切”有不人性化之嫌。汉族考生将姓名字数控制在4个汉字之内,相对而言还好办一点。问题是,在闽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是否也得“入乡随俗”呢?比如,有的少数民族男性以前辈老人的名字,作为下一代的姓,依次相传。在汉语书写上通常用间隔号区别名与姓,前者是某人的名字,后者则是其父名。如果非得让人家将见证家族传承的姓都“省”去,是不是不合常理,太过分了一点?
姓名是每个公民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自身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要求高考考生姓名不得超过4个汉字,折射出的是公权力对考生私人权利的过度干预。这样的“新高考制度”,我看还是少一点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