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帽与死亡人数挂钩逼官员捂盖子

时间:2020-05-23 05: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马想斌
  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11月10日新华网)

  近年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已经不是一个偶然,成为社会的一个顽疾。黑心老板为牟取暴利而无视矿工生命进行高危作业。发生事故之后,恶意瞒报谎报乃至不报的现象屡次上演。山西溃坝事故中51名遇难者神秘“失踪”的疑云在公众视野中尚未消散,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爆炸事故后,业主仍旧采取藏匿遗体的办法逃避事故追究,由此而见,事故瞒报问题并未消减。而责任追究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基于矿难事故发生时间的偶然性一定是高危生产的必然性所致,而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官员未能将这种安全隐患消除在摇篮状态,事故发生后对所在辖区的行政官员问责是事故善后必须进行的环节。鉴于安全生产事故犹如煤矿下面的井道一般,涉水之深且又复杂繁琐,于是,像河南这种把事故死亡人数和官员免职“挂钩”则应声而出。

  固然这量化出一个追究和问责官员的标准,可操作性毋庸置疑。然而把事故官员的任免与至高无上的生命联系在一起时,是不是还可以堂而皇之的说一句“以人为本”呢?生命之于每个人的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能否进行量化?就每个个体而言,生命只有一次,死亡50人与死亡49人有何区别?死亡50人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此免去一个官员的职务,那么这个标准的背后是否透出这样一个信息:死亡人数只要不超过50人,事故中的渎职官员依旧可以为官一任呢?

  一个事故的发生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然而透过事故发生之后的反应与原因调查,大多源自于人为的因素。除去矿业主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减少安全措施之外,任职官员的不作为、渎职而纵容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也是重大事故原因。这便是众所周知的官商结合和官煤勾结。每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官商为了各保所利而同时瞒报。只要“上下一心”控制家属和媒体,避开这些重大(3-9人)、特大(10-29)、特别重大(3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数字,矿主保了经济利益摆脱法律责任,而官员的“政治生命”也会得以延续。于是,也就有了山西矿主给记者的“封口费”,陕西神木煤老板给警察的“赞助费”。

  如今在尚未断裂官商勾结瞒报事故程度的利益链,轻易的将事故量化处理,对官员量化问责,无疑是把死亡数字变成官商勾结的游戏规则而已。除了让不懂官场规则的官员落马之外,更是加固了瞒报利益链,逼着官员去瞒报去捂盖子。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场矿难事故的发生,不论死亡多少,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后果一样严重。作为事故中渎职的官员,死亡数字的多少无法界定他所承担的事故责任。量化的事故责任只能让官员陷入免责的误区。遏制矿难的发生,必须斩断官商结合的利益链条。对待矿难面前的渎职官员,零容忍的问责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