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08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回想二十六年前的今天,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隆重通过并公告实施;二十多年来,宪法文本虽几经修订,但法治精神一路高歌,人权观念亦深入人心。“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成为遍布大街小巷和城镇乡村的主旋律,依法办事、遇事找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广大群众的普遍共识。
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强调要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大力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与城市如火如荼的法治进展相比,广大农村落后地区普法工作显然还面临着较大的压力:经费难保障、部门难协调、人员难集中、工作难开展;年年普法一个样、全国各地依葫芦画瓢,花架子多,真功夫少,实效性不强。而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转型期矛盾的多发,农村宗族势力、黑恶帮派势力、邪教组织抬头,特别是今年的多起农村突发群体性事件——例如贵州省瓮安县农民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事件,云南孟连县胶农事件等——更是给农村普法工作敲响了警钟。
这些突发事件不仅仅反映出基层政府在信息公开、危机处理和利益协调上的积弊,同时也反映出农村法治观念的淡薄和有序治理的脆弱。因此,进一步重视并推进农村普法工作可以说是刻不容缓。这需要我们认清问题、结合实际,贯彻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原则,把提高农民法律素质、解决涉法问题作为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同时在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一,充分认识农村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有9亿多农村人口,农村法治建设的状况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倘若处理不慎极易引发成群体性极端事件。加强农村普法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依法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引发的影响农村稳定事件的发生,才能转变基层干部特别是县域领导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强化农村普法工作不仅是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二,注重农村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普法不能只靠宣传说教来解决问题,必须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出发,做到农村法治建设缺什么就宣传什么,农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宣传什么法律。根据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和接受能力不强的实际,需要深入基层调研,编印通俗易懂、图文并茂、便于携带的《农村常用法律手册》。同时,要注重创新宣传载体,采取法制宣传队伍到乡村、法制宣传资料到乡村、以案示法到乡村、法制讲座和法律咨询到乡村、法制文艺到乡村、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到乡村、人民调解落实到乡村、综合治理到乡村、民主法制建设到乡村、解决实际问题在乡村等多项措施,农村普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三,加强农村普法工作的组织性和联动性。农村普法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推动这一工程全面实施,必须取得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上下联动,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在活动开展上,领导要亲自带头包村包点、深入基层普法,党委政府要充分协调、整合职能部门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并把“法律进乡村”工程作为宣传报道工作的重点内容抓紧抓实。
第四,促使农村普法工作的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结合。农村普法工作既要立足现实,集中时间和力量,就当前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宣传教育,又要着眼长远,逐步建立起农村普法的长效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这里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农村普法的长期性,很多普法活动在开展之初搞得轰轰烈烈,但因为只重视花架子,组织者和宣传者并不能静下心来、深入村寨,结果农村普法活动就变成了劳而无功、“人走茶凉”的场景化表演。
“农村稳才能天下稳”,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也在农村。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把民主法治建设摆在基础性位置,走法治化的农村发展道路,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对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民同胞来说,如果说一年一度的“12.4” 普法宣传是一次法治下乡的精神盛宴,那么就更希望这样的法治下乡活动能够“天天有今日、岁岁有今朝”。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