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保护岂能缺位

时间:2020-05-23 03:0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晨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老支书郭成志老人与其他三名村民进京举报现任村支书经济犯罪,邯郸市信访局长进京接访后,竟将郭老等三人交给被举报人带回,途中几名举报人惨遭被举报人带来的打手殴打,郭成志颈椎第七节被打断,颈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11月6日在医院含恨而死。(中国青年报,2008年12月04日)。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这种血淋淋的事件我们倒是见怪不怪??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早已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但是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在这种条件下,奇怪的是,被举报人为何会进京?更奇怪的是,本来肩负着反腐败和保护公民正当举报权利的邯郸市信访局长怎能轻易让被举报人把举报人带走? 这种对举报人保护缺位的理由不外乎两条,一是对信访的依法保密工作不到位;二是这位信访局长工作不够认真负责。

  我国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查办的职务犯罪线索很大部分来源于群众举报,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对反贪斗争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提倡举报的同时,相应的保密工作如果跟不上,就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仅举报人可能会因举报行为而招致打击报复,受到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且人们也会因为害怕而不敢署名举报,最终影响到反腐败及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而事实一再证明,虽然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保障公民举报权的原则和措施,但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搞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问题还十分严重,对举报人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一些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条款还是不够明晰具体,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现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执行还不到位。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国家一是要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要加强监督,依法惩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强化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证有法必依。

  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战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衷心希望以后这样的惨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