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俊院长在11月26日的最高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上指出,围绕科学发展,人民法院要着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那么,我们应该转变哪些观念才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职责使命,实现人民法院的自身科学发展呢?笔者认为以下三个观点是亟待转变的。
一是要完成重“法治”与重“政治”的转变。法治不是政治,法治是从属于政治、服务于政治的辅助手段;同样,法律也是政治的一部分,是政治中稳定规则和价值观的体现。当前人民法院的政治任务是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团结,因此我们要自觉克服片面的法律至上、单纯的业务观点和机械的移植主义等错误思想,立足国情、社情、民情,坚持法院工作与稳定大局相结合、法院改革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完成重“小我”与重“责任”的转变。人民法院植根于人民群众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有着深刻的理解,将其作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作为承担责任的双刃剑。人民法官要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小我”意识,避免故步自封、妄自菲薄,特别要克服脱离群众、脱离社会、脱离现实的错误倾向。只有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视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解放思想,贴近群众,才能获取担当重大使命的、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和能力。
三是完成从重“强制”与重“服务”的转变。法院是国家强制力的工具,但并不意味着唯有强制才能体现司法的功能。法庭不是单纯的诉讼竞技场,法官也绝非无端便可享有绝对权利的上帝。法律的权威是建立在民众认同的基础上的,绝不能为了权威而权威,为了强制而强制。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肉联系,决定了人民期待什么,我们就应该想什么。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对法律的执行一定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而不能将法律视为圣经,崇尚所谓的“实现法律,哪怕天塌下来”的莽夫所为。我们应该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尺和晴雨表,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和事业的支点,为人民群众掌好、用好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我们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我们才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威,才能具备崇高的公信力和现实的强制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