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2006年在全国开创先河,第一次将“免责”条款写入改革创新条例后,重庆市也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促进开放条例》中特别列出一条,只要措施和程序符合规定、没有谋取私利、未损失公共利益,可以免责。深圳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实施已经两年多,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南岭介绍说,目前还没有相关“改革失误”的个案出现,也没有启动过“免责”调查。(1月5日《南方都市报》)
从深圳的《创新促进条例》到重庆的《促进开放条例》都引起了巨大争议:支持者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此规范可以促进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反对者认为,此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给一些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人提供可乘之机;容易导致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出人意料的是,两年多来深圳却出现没有“改革失误”的个案。这一方面可能表明反对者的担忧纯属多余,另外一方面也可能表明“试错条例”本来就是多余的法规。
“试错条例”的制定者们将政府改革创新动力不足归因为官员们害怕犯错,认为通过立法宽容改革失败者,能够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从而刺激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这显然是找错了目标。改革创新动力不足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官员的政绩观出了问题:在当前的官员评价体系之下,GDP和财政收入是各级官员追逐的主要目标。改革创新不仅风险极大,而且难以迅速转变为官员的政绩。相比于GDP和财政收入,改革创新对官员而言形同鸡肋,远不如在前任政策基础上“吃老本”合算。
改革,只有成功与失败两种结果。创新总是有风险的,任何成功的创新都是建立在许多次“试错”的基础上的。“试错”不要紧,关键是不能在胡乱决策的基础上“试错”。我们看到,一些所谓的“改革创新”实际上多为地方官员的拍脑袋之举。事实上,只要各级政府的改革创新能够建立在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上,能够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够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本身就会较少犯错。
如果能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改革创新,即便犯了错,民众是体谅的,法律与政策也是宽容的。如果没有人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又何需立法来允许政府“试错”? “允许政府试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这决定了“试错条例”长期悬置在所难免。
俗话说“酒好不怕巷子深”。换个角度看,酒如果不好,即便把店面开在最繁华的街道,同样也会门庭冷落。同样,“改革创新”如果对官员产生不了吸引力,即便给他提供再多的安全保障,他也不会产生“改革创新”的动力。不去从根源上寻找解决之道,却在枝叶上进行修修补补,显然无助于解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
要想政府部门少犯错甚至不犯错,必须依靠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要想让官员产生改革创新的动力,必须改变官员的考核机制;立法允许政府“试错”只是舍本逐末,无法真正刺激官员们改革创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