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需要将自家财产向公众“老实交代”?官员。这是民主政体中的国际惯例。一个追求民主政治进步的国度,就不能放弃这种监督手段。2009年1月4日《南方都市报》说,在新疆阿勒泰,55名初任的副县级干部,首次“财产申报”,分为公开与秘密两块,公开部分网上公示。
尽管没有一人在“收礼”方面填报比“零”大一点的数字,可整个制度行为是一种进步,因为这是官员家庭财产申报所迈出的第一步,也是部分申报数据公开所迈出的第一步。官员早先的“收入申报”与这回的“财产申报”,是不同的概念;内部填报与对外公开,各是一回事;当然,真实申报与部分瞒报,亦有很大区别。
我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之规定,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那实际上是很简单的“干部本人年度收入内部申报”,一纸表格就可“搞定”,填了交上去就完事了。这么多年来,你听说过官员因“收入申报”而露出马脚、被查下马的吗?这种“收入申报”,并不涉及家中实际财产是多是少,也不将数字公开而接受公众监督,所以只属“自娱自乐”的范畴。
填报时,官员或轻松,或皱眉,或迟疑,或沉重……可以想见,贪腐之官,肯定不会喜欢“如实申报全部家庭财产”。你瞧,我国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也没如实申报巨额财产。谁都明白一个官儿的“收支账”并不难算,也晓得财产“超额部分来历不明”意味着什么。一些地方官,对GDP之类的数字喜欢“注水”予以扩大,因为这个“注水牛肉”是“卖”给上头的,并且很容易因此“数字出官”;可对于自个收入与家财的“数字”,只会往“缩水”方向努力,所以对于“收礼”即使有也不会写。这里两个相反的方向,都说明了对官员监督管理之难。
有学者清晰地指出:实践证明清官反腐行不通,重典惩腐行不通,运动反腐行不通,要靠制度反腐,“如果制度不科学,反腐也不行”。从一定意义上说,相比于惩治腐败体系,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更不容易。在操作层面,惩治是个体突破,而预防是整体上要突破。至于官员申报财产,当然两方面意义都有——或查已有之腐,只要从中发现线索;或防将有之败,要让官员不敢伸手。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止于“自说自话”的填报、“若隐若现”的公开、“不了了之”的查办,那么,这个制度就有缺陷,依然无法真正反腐防腐。所以,有了第一步之后,还需第二步、第三步……
美国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曾说:“权力永远意味着责任和危险。”这是对权力的真理性认识。可是,有些权力中人已经习惯于让权力意味着攫取与安全、享受与舒服;所以,制度性的“危险供给”对权力官员来说是必须的。那么,这就得看是否真有贪官因财产申报而落马,是否真使官员因害怕申报而求廉。否则,就难以带来最大面积的清廉之晴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