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对于法律的实施而言,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更为重要;而司法体制作为国家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往往集中地体现在对司法的信心。同时,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系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试金石。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怎样才能够产生呢?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绝大多数的法官和工作人员都做到了清正廉洁,呕心沥血,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赢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好评。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客观地说,法院系统违法、违纪现象,无论是从案件数量上,还是从个案涉案数额上,与其他一些国家机关相比并不严重。但正是由于司法权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树立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等各个方面,都更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因此,笔者认为,用“一块肉坏一锅汤”这句俗语形成法院队伍再恰当不过了:只要法院队伍中存在着少数甚至于个别的“害群之马”,都将严重损害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都将严重损害到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都将严重损害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从而对我们的社会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在这种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活动自身的特点,以及近年来发生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制定为“禁令”,用于规范和约束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到社会公众对司法信心的“害群之马”予以严惩,进而建立起一支与法治社会相适应、能够为为社会公众所信任的法院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也是司法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因此,只要我们各级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够恪守“五条禁令”的规定,只要“五条禁令”能够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能够建立起一支廉洁、公正、高效的法院队伍,就能够建立起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就能够牢固树立起社会公众对司法、进而对法治的信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条禁令”系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社会公众对法治信心的重要举措,但在制定并分布后,还要切实将之落到实处,防止其成为摆设。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禁令”内容的同时,还将群众监督、举报的方式和电话同样予以了公布,这样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禁令”的贯彻实施情况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从这个角度而言,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五条禁令”不仅系一项树立社会公众对司法信心的重要举措,同时其更是一项务实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