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时间:2020-05-22 03:0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高小岩

“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国人习闻习见的一句口号,司法实践部门对这个口号也绝不陌生,然而究竟何为“以人为本”?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又该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崇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将庭审现场搬到看守所,以无声的行动为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庭审中被告人悔恨交加,几度落泪,更是无可辩驳地说明了这一做法的成效。它给关心司法文明的人们提供了难得的实践范本,以一种创造性的方式为刑事审判的人文精神作出了注脚,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这种渗透着中国当下时空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刑事司法正是一种对法治本真境界的切实的追索。

简言之,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自然,我们首先要回答法治的精神究竟为何?法治,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历经了数百年风雨的淘洗。我们可以沿历史之轴,遍览英国八百余载的“法治”和德国二百多年之“法治国”——此两者系近代法治的两大渊源,以求解法治的真谛。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是当代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信念,也是当代社会普遍追求的社会架构。我们也可以将视线投向当下的时空,扫描当代法治的两大层面: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以辨识法治的制度现实——在当代,法治的要求居然已经超越了意识形态和国界。无论我们采取历史的眼光,还是现实的态度,我们都会发现形形色色的法治思想和制度都有一个交集,那就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尊严,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以及国家权力的有限行使。法治异于形式,而同于实质——法治的形式可能是千差万别的,但是法治在实质要求和基本精神上却是大同小异,殊途同归。无怪乎,有学者将法治的实体要件从制度上概括为,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法治意味着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而有的学者则说得更直接,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一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甚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其次,法治只能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早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就已经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一个其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实践中人们也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只有那些为了保护自由、尊严、正义和权利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正义之法。何谓正义之法?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平等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可计算的平等——平等必须以极端的对等来应对,以牙还牙,以血还血,以极端对极端。一种是比例的、几何的和类比的平等。亚里士多德赞赏后一种,他说,“平等处在过多与过少之间,比例是中间的,因此法是中间的。”比如,在对谋杀者的惩罚和对偷窃者的惩罚之间,应当存在一种适当的比例。偷窃者:谋杀者=1年徒刑:终身监禁。因此,砍下偷窃者的手,虐待谋杀者,就是一种不正义。基于两种平等,亚氏又区分了两类正义:平衡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平衡的正义是一种绝对平等,它指人们虽然在自然上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地位上绝对平等,给付与回报(商品与价格、损害与赔偿)之间绝对平等。而真正体现比例平等或者说相对平等的正义形式是分配正义,这是指根据功绩、能力和需求等标准来分配权力和义务,如考虑收入的多寡来征收不同的税收,或者依据能力来晋升等等,即所谓“各得其所”。而托马斯·阿奎那又提出了法律正义的观念——个人为维护共同体的整体而对社会负有义务,从而完善了亚氏的正义理论。

我们试以刑法理论来说明正义的不同形式。如果人们在“绝对理论”含义上把刑罚理解成报复(“责任平衡”),那么,这就是一种平衡正义:要求建立责任和刑罚之间绝对的对等标准。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如果他杀了人,他必死。在此没有替代物来满足正义。”与此相反,如果人们在“相对理论”的基础上,把刑罚的本质理解为将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或者积极的一般预防以避免犯罪的发生,那么就是分配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这种刑罚的目的是以适当的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来实现社会内部的法忠诚,达到社会的补偿,尤其要将犯罪人重新整合为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只有这种刑法,才体现了法治的精神。而刑事司法作为一种“行动中的法”,只有在分配正义和法律正义的指导下将犯罪人看作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看作一个需要以课予义务和责任的方式来纠正其行为的、有尊严的人,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的精神。

因此,我们可以说刑事司法的目的既不是对犯罪人实施肉体上的惩罚或精神上的蹂躏,也不是为了满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心理。刑罚只是一种手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才是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实践部门应该对犯罪人多一些人格上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关怀,少一些鄙夷、漠视和野蛮,因为这样做无疑会有助于他们的思想改造和人格重塑,也有利于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无论我们的刑事司法人员是否意识到,刑事审判都代表着一种社会专业智识对异常行为的评判,一种社会道德良心对越轨者的直视,一种社会健全人格对待变异个体的反思。当刑事审判日益呈现出理性的成熟和人性的关怀,我们才可以自信而欣喜地确认法治意识和社会文明水准的稳步提高,无疑这也意味着离我们所追求的安定、宽容、和谐的理想社会更近了一步。

事件回放

看守所里的特殊庭审

  

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锤声,在位于北京郊区崇文区看守所的一间“临时法庭”里,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正式开始。将庭审现场搬到看守所这在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多年的刑事审判中还是头一回。

谈到其中原委,承办该案的马晓宇法官解释说,“本来这个案子原定在法院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在被提押时因为身患红斑狼疮和尾椎骨折既不能行走,也无法坐车,我们在与检察院和看守所及时沟通后,便作出了在被告人羁押地就地开庭的决定,这样既可以减少被告人的病痛之苦,又能够保证如期结案。”

被告人于某系河北人,今年41岁,因身患红斑狼疮,初中没毕业就回家务农了,后来又得了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再下地干活,于是进京谋生,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又身患多种疾病,于某在京的务工求职可以说是四处碰壁。一天于某在报纸上查找用工信息时,无意中看到一则关于一民工冒充国家机关干部到地方行骗屡屡得逞的报道,深受启发。他如法炮制,在2005年4月至6月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冒充北京市园林局党委干部,在电话里编造有困难急需用钱等谎言,骗取下属单位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当他尝到了甜头儿,拨通下一个被害人的电话,准备再次按计行骗时,却被对方听出了声音上的破绽,最终被缉拿归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于某不慎摔伤了尾椎骨,又引发了原有痼疾。

为了尽量避免被告人因路途颠簸而加重伤病痛苦,并保证该案如期审结,刑庭庭长和承办法官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制定开庭方案,于是就有了前面法官们冒着严寒,不辞颠簸和辛苦,亲自来到被告人羁押地进行开庭审案的一幕。考虑到于某目前的身体情况,看守所也将“临时法庭”设在了于某监管室的隔壁,同时还指派专人对其进行照顾。这一切或许是大大出乎了于某的意料,当他在别人的搀扶下缓缓走进“法庭”时,他面带惊讶,神情激动,口中喃喃的说着“谢谢、谢谢……”。

庭审中于某斜坐在被告席上,由于腰部有伤不敢着力,他一手撑着门框,一手扶着椅子,但没过多会儿就支撑不住了。法官见状,立刻找来人,一左一右地搀扶着他,并让他靠着门以减轻腰部受力。在于某表示“身体吃得消可以继续开庭”后,法官才恢复了庭审。于某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服法。最后陈述时,于某几度哽咽,泣不成声。他一边抹着脸上的泪水,一边感叹,“当初我进城打工,因为有病,处处遭人白眼,受人排挤。我是怀着怨恨和仇视走上犯罪道路的。但是今天的庭审,让我看到法官还能替我这个犯了罪的人着想。为照顾我的身体、减小我的痛苦,亲自到开守所里来开庭,我现在只能说声谢谢。我今后一定好好改造,不辜负你们的良苦用心。”

(作者单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