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如何应对经济危机、共克时艰,成为今年“两会”期间委员、代表们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随着经济危机对我国影响的持续,必然会使得社会纠纷激增、社会矛盾加剧;在这种情况之下,司法人员更应当树立牢固的大局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和谐,司法机关方能够发挥出其在共克时艰、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尽管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之中,我们强调个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但是,我们强调个体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并非就可以忽略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事实上,从社会的长期发展进步而言,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一方面,只有个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公平、有效的保障,社会发展进步的活力与社会的稳定才能够实现;另一方面,个人正当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但同时,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性。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均衡,既是我国传统儒家学说中“和”的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与当代将我国建设成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一般地说,如何做到二者关系的均衡保护,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具体情况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权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应当与该历史时期社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因此,作为社会纠纷裁决者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才能够认清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和现实社会发展进步对司法的需求,才能够均衡地协调个体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我们社会的和谐。在目前全球金融风暴带来的冲击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的发展进步和社会稳定,在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已成为我们社会共识这种特殊的历史时期,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才能够在司法实践中保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实现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中的作用。
其次,在共克时艰中树立大局意识,对司法人员的法学素养和审判艺术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一是,司法活动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其必须在既有的法制框架之内行使职权;无论任何理由,都不能突破既有法制框架的借口与理由。因此,在服从和服务于艰克时艰大局的过程中,我们决不能片面地强调如何实现社会效果,而不考虑国家现有法制的权威和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审判、执行职能中,必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才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和谐统一,这就对法官的法学素质和审判艺术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二是,我们仅仅从社会效果这个角度而言,既然是“共”克时艰,既要求各种社会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又要求根据各种社会主体在恢复经济发展、渡过难关中的作用,合理地确定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体现出不同社会主体为艰共时艰中承担相应责任的正当性,为应对目前危机中实现社会和谐注入正当性、合理性的内核,为全社会树立共克时艰的信心。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站在社会大局的高度,洞察社会现状,熟悉各种社会主体在应对危机中的作用和应有责任,从而在解决社会各种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公平、合理地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我们社会恢复经济、渡过难关发挥出司法机关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