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一位75岁老汉在公交车上跌倒,面对不敢前去救助的乘客,无奈地喊出:“是我自己跌的。”此事在网络上不胫而走,引起众说纷纭,其中很多人都抱怨人心不古。但在笔者看来,这件事折射出了司法裁判的道德导向问题。
近年来,见死不救的事情不断被媒体爆出。是因为人们道德沦丧了吗?其实,不能简单地对此下定论。应该说人人都有向善的一面,况且中华民族一向就有助人为乐的好传统、好风尚。在场的所有人之所以都对做好事极力回避,原因是复杂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怕惹麻烦。现实生活中不乏因为做了好事而惹官司上身的事情。对此,很多人心有余悸,生怕自己“重蹈覆辙”。于是,出现南京公交车上的这一幕也就顺理成章了。
之所以司法裁判是一种复杂的智力劳动,法官不能被包括复杂计算机在内的人工智能所代替,就是因为司法裁判是一种由法官主导的判断和处理过程。这一过程在民事审判中表现得尤为复杂,因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相当广泛,单纯的法律条文很难涵盖所有民事法律关系,很多时候都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司法裁判。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常情、常理和惯例。由于大陆法系大都采取成文法,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比较大,这也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
单从情理来看,很难找到一个所有社会公众都接受的情理来。有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关于人性,历来就有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争执。但这并不是说,情理是不可把握的,更不能说司法裁判就不用参照情理。尽管对情理的认知形形色色,但总还会有一个人情事理,也就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也就是社会公众对真善美的通常认知。重视情理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自古就有“王道近乎人情”的说法。情理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还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调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情理往往主导着法律的价值取向。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将情理排除在裁判考量因素之外,单单依靠机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撇开常人的情理另搞一套情理,就会违背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道理,最终必然会有悖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宗旨。
近些年,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追求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达成了共识。那种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受到了广泛批评,注重司法办案社会效果的做法受到了广泛推崇。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官就应该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重视司法裁判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尽力满足社会和公众的情感需求,让司法裁判结果更加接近社会公认。司法裁判虽然针对的是个体,但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将波及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如果司法裁判与社会公认产生出入,或者完全与社会公认相反,就会使司法裁判得不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和信仰,最终会危及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司法裁判作为一种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广泛的,其中对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也起着重要作用。这就好像一架天平,如果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把砝码加在了高尚道德这一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就会向高尚这一边加速倾斜;如果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把砝码加在了道德败坏这一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就会向道德沦丧的一边加速倾斜。例如,如果做好事的人都会因为被帮助人的起诉而承担法律责任,长此以往,谁还乐意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去伸出救援之手?如果听任这个怪圈蔓延下去,说不定下一个在危急关头得不到救援的就是法官了。
提倡在司法裁判中重视道德导向,有人会对此不以为然,他们总要拿出法官的独立思维和裁判来反驳,拿出确保个案公平正义来反驳。依我看,法官的独立思维和裁判如果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干预和司法腐败,而是为了排斥社会舆论而唯我独尊,这样的独立不要也罢。如果所谓的个案公平正义与整个社会的需要格格不入,这样的个案公平正义就应当坚决予以“牺牲”。重视司法裁判的道德导向,也许会对极个别案件当事人带来不公正,但这正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一样,是不得已而求的最佳结果。
当然,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一个相当宏大的系统工程,依靠司法裁判绝不会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善意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内容,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得到更加广泛地重视。通过一份司法裁判扶持一份善意,社会道德的天空就会多出一片善意的云朵。愿南京公交车上跌倒老汉的拼命一呼,能够唤起更多法官对司法裁判道德导向的重视,让司法裁判在护卫人心向善中不辱使命。
(作者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