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法制日报》头版头条以“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风俗”为题,全面宣传报道了江苏法院系统尤其是姜堰市法院几年来对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探索、思考、成效。笔者认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成功经验是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是解放思想、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
所谓民俗,即民间习俗,梁治平先生有一个比较经典的概念,“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在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具有自发性和强烈的地方色彩”。“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则多偏重于对日常事务、婚丧嫁娶、节日喜庆等方面的反映。我们常说的善风良俗,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积极健康的内容,也有消极滞后的内容。习俗在我国历史上“出礼入刑”的礼治社会,习俗与法律融为一体,甚至具有比一般成文法律更高的价值位阶,被作为评价一个行为公正如否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今的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美国的前总统威尔逊.W是这样定义的:“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同时,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另一位美国前总统林肯提出这样的观点:“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显露的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进步,人们的物质水平和精神需求有了较大的提高,城乡差别也在进一步缩小。虽然农村社会的物质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农村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等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整个社会仍是建立在各种亲情伦理、善风良俗基础上的,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仍把各种社会关系纳入社会家庭伦理格局,法律制度仅是惩恶扬善的工具;道德、习俗才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在顽强的乡土秩序所控制的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信仰冲突,当这些诸如道德的、习俗的、个人权威等信仰与国家法的制度观念发生冲突时,带给人们的往往是复杂的、艰难的思想抉择过程。
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说法,乡土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礼治秩序”及其“差序格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人的责任是在人伦亲情中内生的,因此追求以人伦次序为基础的社会和谐;在西方社会,西方人的社会责任是由法律的强制力从外部强加于其身的,因此追求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社会和谐。民俗习惯更多地体现在家庭关系内部的协调,而现代法治的调整没有将家庭关系排除在外,意图在家庭关系内部也建立以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必然产生冲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对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作出这样的评价:“通过对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才能真正理解和回应当代中国群众的生活、群众的情绪、群众的要求,才能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进而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需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笔者认为,善风良俗是一种不该失落的公正。在目前构建和谐司法、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今天,人民法院在开展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构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过程中对善风良俗的充分理解、对调解语体的有效把握,就是对善风良俗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运用之一。法院调解语体非常丰富,有政治性语体,有道德、教化性语体,有劝喻式语体,有讽诫类语体,有科学预测性语体等。在调解过程中主要使用、说理、劝和、引导、教育类语体,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教导当事人如何理性冷静处理矛盾纠纷。
例如,通过运用“千里修书为道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有忍则忍,得耐且耐,不忍不耐,小事成大”和“进一步地狭路窄,退一步天高海阔”等谚语来劝说当事人相互包容忍让,握手言和;通过运用“千金易得,知己难求”、“滚水不响,响水不滚”等谚语来劝戒当事人不要华而不实,要以诚相待;通过运用“家和万事兴”、“父子和而家不退,兄弟和而家不分”、“夫妻一条心,黄土变成金”等谚语来劝诫家庭成员之间,要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