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两日的差别妨碍了司法和谐

时间:2020-05-22 00:0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编辑: 法律读库

  当事人在立案时一般都要交诉讼费。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在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要交诉讼费。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的,法院一般会按起自动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要在立案后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以上两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法院及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各种损失。

  法院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5日内给被告送达了上述司法文书,但是原告在7日内不交诉讼费的人屡见不鲜。这样,法院只能按原告撤诉处理,而且还要做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并再次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本地、脾气还好的,收到法院的裁定后可以理智地接受。但在基层法院,尤其是像我们江西广昌这样、出去打工的人比较多的基层法院,有的当事人向单位请假,并花费了大量的路费回来应诉,当收到法院的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时,心情可想而知。本来就情绪激动的被告经常会质问法院:“法院为什么这样对待我?我们的钱就是那么好挣的?!你们法院是不是和原告一伙儿的?!为什么要这样欺负我?!法律就是给原告定的?!原告想怎样就怎样?!”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只能耐心的给被告解释。法院的司法活动也是存在成本的,这种情况也是诉讼经济的浪费。

  就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冲突,引起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理解、对法律的不认可,引起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也引起了诉讼经济的浪费。

  因此,我认为,该两项规定应做到统一,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当事人不符合缓、减、免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应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这样既可以引起原告对法律的尊重,也可以避免被告与法院不必要的冲突,还可以更好的做到法院的诉讼经济。

  因为两日的差别而影响到我国的和谐司法,不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