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司法权力不可忽略民意关怀

时间:2020-05-21 15:0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程计山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陕西省陇县从“一村一法官”制度入手,把现代法治与乡土社会实际有机结合,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纠纷,同时还赢得了当地群众的满意。在读了相关报道之后,我想,目前,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我国的司法制度也正在改革、重构之中。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或者说,判断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我国的司法制度毕竟是为解决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而存在的。因此,在我们进行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需要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先进经验,但同时更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合理性内核。一般来说,某种制度能够长期得以存在,其中必然有其合理的内核为支持。那么,存在了两千多年的我国传统司法制度,其核心内核又在于什么?

  事实上,我国传统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各种弊端已为我们所熟知。但在漫长的岁月之中,也同样地存在着诸多优秀的法官、诸多优秀的判例。正是这些优异的法官、优秀的判例,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得以薪火相传、绵延不绝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赖以长期存在的基础之一。那么,判断这些优秀法官、优秀判例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自我国国家形成之初,“天”就作为我国社会政治伦理的基石,成为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而作为统治权力合法性、正当性基石的“天”,既包含着“君权神授”的神秘因素;同时,根据《尚书·周书》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观点,统治权力尚包含着“民意”的基础。而司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同样离不开对“民意”的关怀、得到“民意”的支持与认可。因此,在我国传统社会之中,那些优异的官员在“听讼”过程中,无不将“民意”关怀作为裁判的依据与理由,无不将实现包含着“民意”基础的“情、理、法”的高度和谐统一作为“听讼”的最高标准,将能否取得“民意”的支持与认可作为裁判的终极目标。正是这些能够将“民意”关怀纳入裁判的优异官员、优秀判例,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注入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内核,使得我国传统司法制度能够得以长期地存在。

  其次,固然,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的封建社会有着诸多的不同之处。传统的司法制度与现代社会已远远不能相适应,亟须进行改革。但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当我们在法治社会之中强调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忽略司法权的“民意”关怀,司法权能够脱离“民意”关怀而存在么?

  显然,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公共权力,从其产生、运作,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其权力运作的正当性、合理性,更应当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之上的。从这个角度而言,目前我们所要进行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其最高追求或者其终级价值,更应当体现出对“民意”的关怀,将司法活动能否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是否能够达到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司法制度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强调“民意”关怀,并非让法律屈从于“民意”而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而是在“民意”与法律规定之间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从而达到“民意”与法律的高度和谐统一:我们强调的仅仅是“民意”的关怀,而非以“民意”进行审判。事实上,有诸多情况之下,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并非“民意”被司法机关所采纳,而更在于“民意”的诉求与表达是否引起了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司法活动中能够认真对待“民意”,能够重视“民意”的诉求与表达本身,同样可以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同样可以使得司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