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一年多来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该院大胆创新的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更加注重司法为民,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尝试。
能动司法模式保障了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目标。运用这种能动司法模式,需要法官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借助和依靠来自人民群众中的“参审员”、“调解员”的配合,将法律知识、生活经验、乡村习俗、村民秉性、纠纷性质等因素有机结合,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去化解矛盾和纠纷。这种工作方式,使办案法官进一步了解并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凸显了司法权威,提升了法官的“五种能力”,与此同时也减轻了执行难压力。
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以司法为民为宗旨,走下法台,深入基层,贴近并服务人民群众。能动司法模式的工作机制是“一村一法官”,要求驻村法官走村串户就地开庭解决纠纷,协助执行并因势利导宣传法治,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诉讼,将法律送到人民群众的面前,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减少了诉累,真正做到了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人民群众。
能动司法模式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该司法模式的精髓,是从“一村一法官”制度入手,在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以法官为主导,充分借助和发挥当地人民群众的各种力量,将现代法治与乡土实际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一能动司法模式,满足了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消化在基层,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涉诉信访,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能动司法模式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该司法模式以平息社会矛盾为着力点,以稳妥有力地化解矛盾和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把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注重人民群众的感受和利益,因而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同,获取了人民群众的信任。这一顺民心、遂民意的能动司法模式的有效推行,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