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不能光用专业术语,要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避免一味高坐审判台保持‘神秘感’;法官多上门收案、巡回审判,弘扬‘田坎法官’精神”。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向社会做出承诺,要倾力打造“民生法庭”,让百姓感受到司法便民惠民的“阳光”。(据4月10日《新华网》)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做到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在审判工作中,自觉落实便民之举,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要做到司法便民,就要把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统筹兼顾起来,应当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而不应拘于形式。
曾几何时,在我国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步到庭、证据规则等一大批带有西方法治色彩的改革方式的推行,法官穿上了法袍、拿起了法槌,坐在威严的法庭上,严格依照法条来办案。或许这符合西方的法治理念,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些地方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民众对于民事审判的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改革措施认同感不断提高,但是,这种做法让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农民朋友,把上法庭比喻成“蜀道”,就是因为“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法袍和法槌仅仅是一种象征,从表面上来看,是法官更加职业化、更加威严,而实际上却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孰不知,人民群众是审判工作成败的感受者,也是最好的检验者,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现在重庆高院提出要发扬“田坎法官”“草帽法官”精神,真正做到司法便民。笔者认为,这正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本土资源的恰当回应,是真正方便人民群众的举措。因为,人民群众对这种“田边地头”调解、“送法下乡”等温情的审判方式更容易接受,人民群众一旦有了纠纷和矛盾,它需要的不是冷冰冰的法庭,而是需要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在这样一个氛围下,各种群体都有了公开平等参与的机会,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体现了法官对人民群众的尊重,避免了法官和人民群众的对抗,更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说道:任何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的正义。作为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要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要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就应当从实际出发,不拘于某种形式。只要这种形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就积极实践这种形式,落到实处。
必须注意的是,人民法官“放下法槌、脱下法袍”,“深入田间地头、戴上了草帽”,也未必就意味着法官没有“脱离群众”,如果没有真正从心里树立好司法便民的理念,只是借这种形式走走样子,也收不到排民忧、释民惑、解民难的效果;如果制度建设跟不上,给法官留下腐败的空间,那么即便我们的法官都成“两腿泥”,也照样“吃完原告吃被告”,用再怎么“草根”的审判(或调解)方式,也无法实现司法便民。因此,希望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不要拘于形式的变化,而是要通过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不断落实司法审判公开,以公开促进公正,尽最大努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司法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