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太阳”底下好取”暖”

时间:2020-05-21 14:5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姬玲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今年上半年,各中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下半年各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这个举措的出台,使各中院、基层院面临很大的挑战,但同时也使法院公开、公正、公平的形象大昭于阳光之下,大大提升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改变了法院以往戒备森严、冷冰冰的衙门形象,而代之以阳光审判、暖洋洋的公仆形象,正所谓“太阳”底下好取“暖”,审判权只有在阳光的照耀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行使,才能使审判公开、透明、公正真正得到实现。

  裁判文书上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对于裁判文书上网,我们不应该有什么好奇的,它只是民事诉讼法在互联网时代的必然产物。在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最大的公开是什么,就是让无限多的人能够看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是要把人民法院置身于七彩阳光的照耀之下,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减少暗箱操作,要想做到这一点,最好、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把判决书放到互联网上,让民众去浏览,去监督。

  裁判文书上网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它不仅可以使人民群众看到法院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能从判决书里看出一个法官司法能力的大小,这无疑是对每一个办案法官的有力鞭策,能够有效的遏制腐败、不公现象的发生。我们院的法官就是很好的例子,自从裁判文书上网这个举措提出来以后,我们院里就出制定了规范法律文书的规章制度,如每个星期每个业务庭要选出一份优秀的判决书进行展览,对优秀判决书的主审法官进行表彰、奖励。而我们的法官现在办案更是精益求精,决不放过任何一个纰漏;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也讨论的愈发激烈,如火如荼;并且每一个法官写完判决书后,都是和书记员一遍又一遍的进行校对,百般斟酌,不放过任何一个病句和错别字。这样做的结果必定会大大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提升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但是,裁判文书上网毕竟是一种新事物,是一项改革。从辩证法角度来看,改革是要经过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那么在现在的量变阶段,我们必须要为将来的质变做好充分的准备,把握好范围和度。首先,就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裁判文书,我们应该慎重处理。因为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这类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很有可能对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对这类案件,我们要么不公开,要么就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或者屏蔽。其次,就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因此,对于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我们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在互联网上公布。最后,就是关于涉及到商业秘密的裁判文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就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布,否则的话,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除此之外,我觉得裁判文书上网不应该有所保留,公开裁判文书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和以前不同的只不过是公开方式和载体的更新,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总之,裁判文书上网应该是利大于弊,人民法官要在即将到来的裁判文书“晒太阳“过程中应对自如,从现在起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审理每一个案件,细心校对每一份判决书,耐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够感受到阳光普照的温暖,才能有力的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