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亟待完善

时间:2020-05-21 09:0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陈小平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在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提供不了证明自己与对方系夫妻关系的证据现象比较突出,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而且事实上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没有为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加之婚姻登记机关人事关系的变动,因而, 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为当事人出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故导致离婚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二是婚姻双方将领取的《结婚证》大多都是交由男方所掌管,特别是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当双方感情产生不和的情况下,女方认为与对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很艰难或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时,便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而男方又坚持不同意离婚,以外出打工为由既不应诉也不出庭,致使女方向法庭提供不了《结婚证》或能证明自己与对方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导致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为此,笔者认为,《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法律依据,否则是同居关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此建议:一是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婚姻当事人建立结婚登记档案,并妥善保管。同时,对婚姻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的详细情况应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及其户籍管理部门建立网络信息管理档案,避免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方或女方与他(她)人结婚的现象发生。二是婚姻双方领取的《结婚证》应分别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以保护各自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对方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当然,夫妻双方感情协调,生活和谐,《结婚证》交由谁掌管都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