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固,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命运。政法机关是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生力军。党的十七大对于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坚决践行“三个至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全体法官和干警争取人民满意与信任必须作出的历史选择;提升道德素质、规范司法行为,是各级人民法院和所有法官胜任使命的迫切需要!然而,法院系统并非没有异化变质的危险倾向,司法行为不规范、以不正当司法为正常、正当司法反被视为不正常的现象时而出现。与此同时,极少数本该“端庄正坐”、为人表率的法官,却充当了反面角色,上演某些依法不该上演的“闹剧”,甚至成为阶下囚,教训极为惨痛。而在基层司法队伍,也更容易出现司法不规范现象,更需要法官注重规范自律和持久养成。
人民群众总是从实际接触的司法个案感受司法的公正与否。尊重规则、严于律己,也许是各国法官的普遍特色。而甘于清贫、勇于奉献,始终设身处地关注、理解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最大多数群众的诉讼感受,无疑是公正效率的基础性评判标准,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长期需要,是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必须始终保持的政治特色。否则,法官不仅难以效力于社会,而且极有可能走向反面;司法公正不仅难以实现,而且极有可能酿成社会灾难,最终导致裁判普遍成为废纸。这样的结局,显然是任何有责任感的公民都不愿意看到的。
“规范”一词,本来具有严格按照预定准则分工协作、相互制衡、自我约束、照章办事的含义。自古以来,没有规距,不成方圆。司法审判不仅具有确认当事人活动是非美丑、行为善恶忠奸的功能,尤其将直接确定生命的予夺、自由的取舍、财产的多寡有无;当代司法,甚至直接褒扬、贬斥当事人的精神活动。作为严肃维护阶级统治的审判活动,起码在形式上都是要求严格符合规范的。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审判,没有实质与形式相互统一而又严格规范的行为,就不可能营造最广大人民所需求的正义与公平,就不配称之为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
法官规范司法行为,总的要求就是严格遵循个案相关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官的职位,其实就是这些制度、规则的集合体。法官个人,其实就是科学地站在制度、规则某个交汇点上的观察者、评判者。交汇点集聚的全部制度、规则,构成了法官在个案中的行为标准。法官评判处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既不能偏离制度、规则对自己视角的制约,也不能跨越制度、规则对自己立足点的制约。法官规范司法行为,最重要的表现在于清正廉洁、表里一致。法官从事司法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展示自己的品格和风采。但那仅仅应当是遵循相关制度、规则的自然演绎,绝不应当成为台前幕后不一的“魔术”表演。案件审判的舞台上,法官必需也只能永远充当正面角色。法官规范司法行为,最根本的前提在于心灵纯净、不图私利。法官必须知道,司法行使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目的在于恢复或者实现个案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公共权力诚如银行的钞票,容不得职员侵吞!法官办案如果攫取私利,一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必然被加剧,祥和心态必将更难实现,社会稳定必将更难恢复;另一方面,法官或者其他公务人员把国家公共权力作为牟取法外利益的资本,事实上投入的只能是自己的全部政治资本,最终必然血本无归。
正义注定需要在逆境中寻求生存、在奉献中得以伸张,法官注定需要在寂寞中获得智慧,在孤独中增长勇气。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我个人同样经历了从认识不足到有一定认识、从遵守不严到相对自觉的过程。我从事案件再审的基本做法是:始终将依法纠错作为实施监督的根本,坚持廉洁无私、严肃严格地依法办案。较为典型的(2008)繁民再一字第3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撤销原判,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再审判决依法生效。合议庭在该案中,一是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客观中立。保证办案全程公开透明,不与各方当事人发生私人利益关系或者私下往来,不袒护掩饰原审错误,不预先断定裁判结论,避免案件争议复杂化。二是力求程式化、文书化、个案化办案,案件的一切进程都遵循普通诉讼程序的法定步骤操作,不因企图追求尽快调解结案而任意增减程序手续;法庭的一切活动都依法循序渐进、都有在案证据备查;诉讼各方的一切互动都尽量通过书面文字表达,防止责任推诿甚至陷于被动;根据个案的特定内容、案情具体需要制作所有司法文书、拟定庭审程序预案及实体审理提纲,防止套用文书格式造成失误,防止庭审走过场甚至顾此失彼。三是全面慎重完善裁判文书。对判决书的全部语言文字乃至标点符号都深入斟酌、反复校对、一丝不苟,客观反映原判过程及当事人申诉内容,精心提炼抗诉要点,完整详细地表述再审查明的法律事实,尤其注重具体依照争议涉及的法律规定,充分阐明各方当事人及原审的是非曲直,力求使裁判理由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四是不放弃为每一方当事人争取救济的机会,使再审活动问心无愧、不留遗憾。为了尽量减少和减小认识上的分歧、提高庭审效率,对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重大争议、庭审调查质证与辩论重点,还试图在当事人之间实行庭前书面预告或者磋商的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认识。
当年,我面对庄严的审判职业曾经发誓:“我爱我的本职,首先在于我有幸成为人民法官,坐镇人民的公堂!”如今退休在即,我对审判事业的热爱与执着依然如故。因为我认识到,作为人民法官,只有规范自己的心灵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首先规范自己的心灵和行为,才能进而规范当事人乃至广泛规范社会。人民法官的岗位,无疑是升华自我、纯洁社会、关怀弱者、昭示大众、利国利民的高尚职业,是每一个向往文明、向往和谐、追求法治天下的人,都愿意为之毕生奉献的美好事业!
所有法官都应当明白,自己是党和人民委托的司法“重臣”。所有法官都应当发愤,立志成为人民审判事业的“脊梁”和“中坚”。所有法官都应当铭记,自己曾经作出过“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的郑重承诺!
作者单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