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之处见精神

时间:2020-05-21 08:19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张诗河
  规范司法行为,应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就是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是少数法官办“三案”: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二是群众反映有“三难”:申诉难、申请再审难、执行难。这就要求我们大张旗鼓地推行审判公开和透明,保障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但是,毋庸讳言,有些案件本身处理的没有问题,人民群众之所以反映强烈,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一些法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不严格的司法程序,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导致了对司法不公的猜疑。比如,法官开庭迟到、随意变更开庭时间的问题;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一方当事人“话语权”的问题;证据收集马马虎虎,在证据的质证和认定方面“强词夺理”的问题;裁判文书语焉不详,让当事人一头雾水的问题;执行中行动拖沓,强制和解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法官言行失当,也是造成人民群众误解的主要原因。和一方当事人亲热地握手、敬烟,乘车,交谈一些很私人的问题,保持亲密的联系和交往,如果你是对方当事人,你会怎么想?对一方当事人和和气气,对另一方爱搭不理,甚至“横挑鼻子竖挑眼”,换成你又会作何感想?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行为绝不仅仅是一判了之。作为法治的实施者,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关乎法律是否公正,代表着国家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法官的判断,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旁观者之所以认可法官的判断,归根到底,不是取决于法官背后的国家的强制力,而取决于,第一,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是正当的,第二,他作出判断所依据的规则是正义的,第三,法官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

  细微之处见精神,作为一个自然人,不拘小节可能是优点,但作为法官,有些细节是必须重视并加以注意的。否则,长此以往,司法的公信力就会在群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更是无从谈起。从这一点上而言,“细节决定成败”绝对不是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