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为人民,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不是一次走形式的活动,而是让司法审判人员从内心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达到对司法的终极目的的重新认识。
司法的终极目的并不应当仅仅是使法律被民众所遵守,也不仅仅是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也不仅仅是实现定纷止争,而是使司法审判获得应有的社会认同度,达到法律内在的精神价值在人们心中的体现,从而增强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虽然,法官们穿上了法袍,敲响了法槌,而且也早就从“法制”进化到“法治”了,但是不能掩盖这样一个尴尬的事实:相当一个时期以来,法院的司法权威不断下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丧失。通过法的强制功能和国家机器的暴力,当然可以实现法律的功能,但是并不能使民众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自觉服从,更谈不上获得司法审判的社会认同。
不必去说许多年前企图让人民法院去掉人民二字的荒唐悖论了,因为法院不是脱离尘世的庙宇,法官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神祗。恰恰相反,法院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与人民密切相关的行为。固然,法律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得以实施,然而通过民众的自觉遵循执行法院的判决,从而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则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更大限度的消除社会矛盾。
关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已经是很久以来的争论了,其实,争论的双方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人们为什么要把纠纷交给法院来处理?法院并没有掌握着足以使民众服从的武装暴力,也没有控制着整个社会的财富,人民之所以愿意把纠纷交给法院处理,无非是相信处于居中地位的法院可以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裁决。而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目的。当然,公正,高效,或是其他,都应当是法院处理案件的目的。但是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更应当从司法的终极目的去考虑司法活动的价值。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便是进一步使司法审判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目的与价值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让人民感觉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具有社会公信力,社会认同度进一步增强。不但提升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使广大人民对法律树立起内心的信仰,从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当法律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人民的内心服从来实现时,也便意味着社会已经达到了和谐与稳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社会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司法人员进行,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持的理念与目的,与司法活动的结果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必将促使广大法官重新思考定位,从而使我们的人民法院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院,通过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以达到司法的终极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