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

时间:2020-05-21 05:3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曹晓庆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对我们广大民事法官的本质要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牢记“三个至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律是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保护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根本区别于古今中外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人民法院是坚定地站在中国人民的立场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和封建社会的官僚衙门等一切反人民的司法机关相比,无论是在工作任务上,还是在组织制度上、工作方法和作风上,都是迥然不同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澄清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种观点及其影响,消除模糊认识,坚决摒弃一切反人民的司法理念。只有站在党性原则的立场上,站在宪法和法律的立场上,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服务,才能做好人民司法工作。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是实事求是、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因而人民法官必须具有人民的立场、群众观点和实事求是的品质。我们要革除一切繁琐、迟滞、扰民害民的形式主义和因循拖拉的作风。要爱惜人力物力财力,要多为当事人着想,办案力求迅速。司法权威只能建立在案件处理的正确上。人民法官审判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有说服力,而且要能在社会上发生重大的教育效用。人民法官不仅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者。因此,人民法官必须首先使自己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然后才有可能领导社会舆论来反对一切违法的思想和行为,并且取得胜利。人民法官要尽可能地多走出机关大门,到农村、街道、厂矿去,在最便利群众参与的场合,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使法庭成为宣传我国法律、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讲台,使我们的工作获得人民的监督,并加强人民法官和人民的联系。

  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有足够重视。合理处理民事纠纷,可以解决社会共同生活中的一切不正常现象,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合作,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解决民事纠纷的原则,是要根据法律细心调查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公平正义地化解矛盾,而不容许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依托基层群众组织,尽量依靠群众自己解决纠纷,减少诉争,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要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确保诉讼程序和各项审判制度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判决说理应当从具体事实出发,然后提高到原则,而不该居高临下地讲空话。

  随着“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在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开展,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一定会走上一个新台阶,实现工作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工作思路与时俱进、工作机制与时俱进、队伍建设与时俱进、基层基础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